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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如何呵护“她权益”

2021-04-01 来源:互联网 热度:1360℃

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但在现实生活中,妇女遭受性别歧视就业不公家庭暴力等一些侵害女性权益的现象依然存在。在庆祝“三八”国际妇女节之际,本期通过编发几个案例,带你了解民法典当中呵护“她权益”的一些贴心条款。

遭遇家暴 可寻求司法保护

陈女士和林某登记结婚,膝下两子均已成家。因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林某经常辱骂殴打妻子。最终陈女士忍无可忍选择了报警,并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递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法院经审查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即日起3个月内禁止被告殴打威胁辱骂原告。

评析:《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对于家暴行为的认定,法院一般从主观过错伤害程度及后果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注重的是查清事实。因此,女方提供的证据只要能够证明男方存在过错行为,法官就会本着照顾妇女权益的原则对其主张予以支持。

丈夫出轨 妻子可多分财产

面对“花心”不改的丈夫刘某,魏女士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院,不仅要求婚生女儿归自己抚养多分割共同财产,还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法庭上,原告提交了刘某书写的多份悔过书与第三者的同居照片等证据。法院经审理,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女儿由母亲抚养;双方共同财产中的60%分割给女方,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评析:《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与他人同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民法典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本案中,被告刘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长期保持同居关系,严重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法院的判决体现了保护女性和受害方利益的立法精神。

再婚遇阻 法律为你“撑腰”

60岁的王阿姨早年与前夫离异,由其抚养的婚生女儿小兰也于两年前成家。前些日子,当王阿姨打算与现在的男友办理结婚登记时,却遇到了小兰的强烈抵制,原因是担心母亲的财产被骗,并将老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拿走。无奈之下,王阿姨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女儿返还其相关证件。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评析:《民法典》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婚姻自由并不只针对年轻人,而是针对每个人,子女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子女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张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