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用字管理,促进社会用字规范化标准化,更好地为社会交流和经济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社会用字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用字,是指面向社会使用的具有公告性示意性的汉字汉语拼音,包括: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名称用字;
(二)标语地名广告建筑物墙体用字及牌匾路牌指示牌等各种标牌用字;
(三)商品名称包装说明用字;
(四)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新媒体及网络用字;
(五)公文公章证书奖状橱窗屏幕用字;
(六)中文信息技术产品用字;
(七)学校教育教学用字;
(八)其他具有公告性示意性的社会用字。
第四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是全市社会用字的主管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监督管理全市社会用字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用字工作。
公安民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管理交通商务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文物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会用字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社会用字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社会用字应当遵循国家统一颁布的下列标准:
(一)社会一般应用领域的汉字使用以2013年国务院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为准;
(二)拼写和分词连写以2012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为准;
(三)需要使用标点符号的,以2011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为准;
(四)汉语拼音字母使用以1958年第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汉语拼音方案》为准;
(五)国家公布的其他有关标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者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二)姓氏中的异体字;(三)书法篆刻等艺术品;(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体;(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第八条 书写行款,应当左起横行,确需竖行的,由右至左。汉字与汉语拼音并用的,应当横行。
第九条 对暂时确实不能改正的大型石刻金属锻铸及其他造价昂贵的牌匾上的不规范社会用字,可以暂时在一旁悬挂书写规范的字牌,但应当在用字载体维修或者更换时予以改正。
第十条 对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社会用字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市县(市区)教育等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教育等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或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拒绝阻碍社会用字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社会用字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太原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200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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