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华东
【问答民法典·以案说法】
●关键词
过度收集 隐私权
●现状
在给手机安装某些App时,往往会被询问是否允许索取定位发送通知访问设备照片拨打电话等权限。为了正常使用App,用户不得不选择“允许”或“接受”。但许多手机App对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一方面采取“宁可杀错,不可放过”的态度,过度收集,甚至未经许可或者授权自行收集;另一方面又存在“牛栏关猫”现象,导致用户个人信息泄露,被精准推送广告,甚至实施诈骗,给用户带来不必要的困扰乃至损失。工信部公布的2020年第二批侵害用户权益行为App名单里,在被点名的15个App中有13个涉及个人信息过度收集。由于手机App过度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受害者比较分散,且个人维权成本较高,极少出现用户个人提起诉讼。
●案例
法学博士许先生在使用某App时发现,用微信或QQ账号登录该App,该App在没有提示也未经许先生授权的情况下,获取了许先生的微信好友关系,并展示在好友页面上。不仅如此,该App还同步了许先生微信账号中的性别地区等个人信息。而许先生想删掉这些被违法收集的个人隐私信息,却发现这个App竟然没有提供任何方式来取消个人信息的授权,也找不到任何能够删除个人隐私信息的地方。
无奈之下,许先生在法院起诉了该App运营方,并提起了行为保全申请(诉前禁令),要求运营方立即停止侵犯其隐私权的行为,并立即停止在这款App上使用原告的微信/QQ账号信息以及好友关系。
最终,根据许先生的申请,法院裁定运营方立即停止在App中获取用户微信账号中的头像性别生日地区等个人信息,以及微信好友信息的行为。
●法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专家说法
王建平(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个人信息安全受法律明确保护
未经授权获取微信好友信息和个人信息,这是典型的隐私权侵权案件。所谓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这种权利,包括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然人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都具有决定权。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受民法典明确保护。
本案中,在没有提示也未经许先生授权的情况下,某App对许先生微信好友关系的获取,对许先生性别地区等个人私密信息的同步公开,显然就违反了民法典第1032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的规定。
许先生在起诉运营方公司的时候,基于其专业技能和常识,采用了“行为保全申请(诉前禁令)”,向法院要求运营方立即停止侵犯其隐私权,立即停止在App上使用其微信/QQ账号信息以及好友关系,是值得称道和肯定的。需要强调的是,运营方不能以App是自动搜索,属于机器当然服务功能来进行抗辩。理由是,这只是运营方单方面业务能力的技术设计范畴,在其App服务时,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不能未获得用户同意或者授权即自动收集用户个人信息,即或是获得了用户个人信息也不能随便公开,否则就有过度收集过度处理等“过度使用”嫌疑。
现实生活中,各种手机或者电脑App自动服务功能,随意非法搜集泄露公开服务对象的隐私权的行为越来越多,大有泛滥之势。互联网时代,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各种先进技术的应用,在方便了人们工作生活的同时,也加剧了个人信息暴露的风险。如何弥补算法漏洞为个人信息安全筑起保护屏障,成为信息时代的一道法治必答题。为此,民法典规定了包括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等处理隐私和个人信息的禁止性行为,为技术和与之相伴而生的商业行为“野蛮生长”划定了合规底线。需要强调的是,尽管民法典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筑起了“防火墙”,但如今仍有不少企业和产品受利益驱使,非法过度收集公民的个人信息。要真正让法律落到实处,还需要公民行动起来,当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受到非法收集和处理时,要采取合法手段捍卫自己的权利,让非法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无所遁形。
(光明日报记者刘华东采访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