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汤海涛 黄亚东
案情:徐某怀疑孟某与其在B县化工园区恶意竞争,承揽工程,便指使李某砸孟某的轿车,并向车内泼洒油漆。2019年7月6日凌晨,李某来到孟某居住的小区,将孟某停在小区内的奥迪轿车前挡风玻璃驾驶座车窗副驾驶车窗后座右侧车窗后座两侧三角玻璃砸坏,并将油漆从车窗破损处向车内泼洒。经物价部门认定,孟某奥迪轿车被砸的损失为1.47万元。
对徐某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李某无事生非,耍横逞强,任意损毁孟某的轿车,情节严重,二人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徐某李某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从犯罪的主观方面看,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常常是出于卖弄淫威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寻求刺激等心理而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故意中具有“随意性”;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行为通常是因某种现实原因引起,行为人具有明确的损毁特定公私财物的目的,主观上不具有“随意性”。本案中,徐某怀疑孟某恶意承揽工程,因而对孟某怀恨在心,想到通过砸坏孟某轿车玻璃来刺激他,才安排李某砸孟某轿车。徐某李某损毁财物系出于特定原因,认定其具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不恰当。
从犯罪的客体看,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往往在侵犯了公共秩序的同时,也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但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公共秩序。从刑法对寻衅滋事罪的表述来看,明确将破坏社会秩序作为该罪的构成要件,旨在保护社会公共秩序这一法益。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之中,其保护的是公私财物所有权这一法益。本案中,徐某李某的砸车行为没有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实质性破坏和恶劣影响。
从犯罪对象看,当行为人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时,可以把犯罪对象是否特定,作为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判断依据之一。当犯罪对象不特定时,意味着不特定的公私财物随时有可能遭到侵犯,使公共秩序处于不安全的状态,其行为应构成寻衅滋事罪;当犯罪对象特定时,该行为侵犯的主要是特定的公私财物所有权,其行为应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本案中,徐某李某的行为对象明确,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作者单位: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