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王春
法治日报全媒体通讯员 洪叶
3月22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躲避规避送达的被告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
张某杨某是夫妻,因欠银行2.5万余元卡债,近日被起诉至鹿城区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后,法院依法向二人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为确保准确送达,书记员电话联系张某杨某确认收件地址。
“我们的户籍所在地可以收到。”一开始,两人称其户籍地湖南某地为接收文书的地址。因张某杨某是夫妻,法院将诉讼材料一并邮寄至其指定的地址。然而装载文书的专递因拒收无人签收被退回。法院多次联系,两人电话不是无人接听就是接听后直接挂断。
经查,张某杨某的联系电话均为实名登记。法院通过发送短信告知后,二人仍无故拒接且不提供新的送达地址。
法院认定,张某杨某的行为已构成躲避规避送达,妨害民事诉讼活动。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对张某杨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限期4月7日缴纳。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以及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文书集约送达的实施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有证据证明手机号码为当事人实际使用,经短信告知,仍无故拒接或接听后否认身份的,可视为躲避规避送达。
法官提醒,面对纠纷,当事人应当积极应对,诚信诉讼。拒收法律文书等躲避规避送达的行为不仅无法逃避诉讼,相反还会丧失举证质证和抗辩的合法权利,甚至可能面临人民法院的处罚和制裁,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