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战海峰
法治日报全媒体通讯员 刘一菡
恋人是相对亲近的社会关系,恋爱期间相互信任,往往不分彼此。随着感情发展,双方同居在一起,互相登录对方支付账号使用对方钱款,似乎也是人之常情。但在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转账”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近日,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情侣间的盗窃案。被告人余某与戴某系情侣关系,2019年9月至12月初,余某多次在夜间趁其女友戴某睡熟之际,使用戴某的微信和支付宝通过转账等方式盗取账户内资金,且每次转账后将微信和支付宝转账记录以及银行交易短信删除。余某采取以上方式盗窃人民币共计18282元,并将赃款耗用。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余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余某退赔了被害人戴某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余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宽处理。最终,北碚法院依法判决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官表示,恋人之间关系虽然亲近,但亲密关系并不是无视法律随意动用对方财物的正当理由,在未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窃取对方财物金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对方财物,可构成盗窃犯罪。同时法官提醒大家,恋爱关系也应当保持适当的界线,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账户密码支付密码等个人信息,防止因密码泄露导致账户内钱款被“最亲密的人”盗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