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法制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司宇 董莉
2019年10月的一天,刘某到大地公司上班途中,不幸遭遇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赔偿了刘某家属相关损失。后经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刘某为工亡。
刘某家属联系到相关单位后发现,刘某是与蓝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蓝天公司派遣到大地公司工作,但蓝天公司没有为刘某缴纳工伤保险。
“虽然刘某与我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他常年在大地公司工作,你们应当找用工单位大地公司索要赔偿。”事故发生后,蓝天公司拒绝了刘某家属的赔偿请求。
2020年6月,刘某家属将蓝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81万余元。
庭审中,蓝天公司提出,事故发生后,刘某家属已经获得了肇事司机的赔偿,不应当再获得工亡赔偿。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案中,被告蓝天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因用人单位蓝天公司未给刘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因此,本案中刘某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蓝天公司支付。
对于蓝天公司提出的,刘某死亡的赔偿责任已经由肇事司机承担,不能再获得工伤赔偿的说法,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同理,本案中,肇事司机的赔偿,不影响蓝天公司的赔偿责任。
2020年12月,乌市头区法院判决蓝天公司支付刘某家属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81万余元。一审判决后,蓝天公司没有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