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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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第39号

《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已经2020年11月2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和商务部审签,并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何立峰

商务部部长:王文涛

2020年12月31日


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负面清单)(2020年版)

说  明

一《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自由贸易港负面清单》)统一列出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适用于海南岛全岛。《自由贸易港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二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三有关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境外投资者拟投资《自由贸易港负面清单》内领域,但不符合《自由贸易港负面清单》规定的,不予办理许可企业登记注册等相关事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不予办理相关核准事项。投资有股权要求的领域,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四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特定外商投资可以不适用《自由贸易港负面清单》中相关领域的规定。

五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按照外商投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等有关规定办理。

六《自由贸易港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文化金融等领域与行政审批资质条件国家安全等相关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七《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协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境外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八《自由贸易港负面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2020年版)

序号

特别管理措施

一农林牧渔业

1

小麦玉米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的中方股比不低于34%。

2

禁止投资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3

禁止投资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

二制造业

4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

三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5

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四批发和零售业

6

禁止投资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

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7

国内水上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

8

公共航空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且一家外商及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通用航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其中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限于合资,其他通用航空公司限于中方控股。

9

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外方不得参与建设运营机场塔台。

10

禁止投资邮政公司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六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1

电信公司:增值电信业务除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外,按照《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执行;允许实体注册服务设施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企业,面向自由贸易港全域及国际开展互联网数据中心内容分发网络等业务;基础电信业务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须由中方控股。

12

禁止投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

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3

禁止投资中国法律事务(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部分涉海南商事非诉讼法律事务除外),不得成为国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14

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社会调查中方股比不低于67%,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

八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5

禁止投资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

16

禁止投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17

禁止投资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地面移动测量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真三维地图和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区域性的地质填图矿产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遥感地质等调查(矿业权人在其矿业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受此特别管理措施限制)。

九教育

18

学前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机构限于中外合作办学(境外理工农医类高水平大学职业院校非学制类职业培训机构除外),须由中方主导(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

19

禁止投资义务教育机构宗教教育机构。

十卫生和社会工作

20

医疗机构限于合资。

十一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1

禁止投资新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通讯社)。

22

禁止投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制作业务。

23

禁止投资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道(率)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禁止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

24

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含引进业务)公司。

25

禁止投资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以及电影引进业务。

26

禁止投资文物拍卖的拍卖公司文物商店和国有文物博物馆。

27

文艺表演团体须由中方控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