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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兵常见涉法案例解析

2021-08-20 来源:互联网 热度:1323℃

法治日报全媒体通讯员 孔凡兴 夏玲 李龙跃

执行任务中能否实施紧急避险?

【案例】 广州某部驾驶员小张按单位指派,驾驶军用运输车运送退伍老兵去高铁站。当行至一路口时,突然从右前侧冲出一辆高速行驶的小轿车,小张为躲避失控轿车,急忙将军车开进人行道,造成一名行人重伤。

【释法】 除担负特定的职责任务情形外,军人在执行施工训练等非特定责任的任务时,可以实施紧急避险,但应在避险中尽量采取适当方法,并最大限度降低因避险而造成的其他损害。本案中,小张行为来自于现实危险,其保护了较大合法权益,避免了两车相撞车毁人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属紧急避险,不应负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第三款: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后动手一方是否属正当防卫?

【案例】 战士小罗与小白因值日问题发生口角,小白一拳打在小罗的鼻子上,一气之下小罗将小白打伤。小罗认为对方动手在先,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释法】成立正当防卫,防卫人主观上须具有防卫意图,且防卫手段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本案中,小罗和小白实际上属于互殴行为,双方都是出于侵害对方的意图而进行的攻击,任何一方的攻击行为都不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不管是先动手还是后动手,都不是合法合理的被迫反击。因此,小罗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且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