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鹏
近日,青海省循化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进行宣判,依法对被告人谢某伟熊某香等4人判处10个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000元至3000元罚金。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谢某平熊某香杨某砖罗某明知杨某振黄某(另案处理)等人购买银行卡实施诈骗犯罪活动,仍然用自己的身份证件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银行各自办理多张银行卡开通U盾并设置统一密码绑定手机号后将银行卡贩卖给杨某振黄某并获取非法利益。杨某振黄某利用他们提供的银行卡U盾等进行大额转款,转款总额均在100万元以上,致使受害人鲍某仙被骗598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平熊某香杨某砖罗某无视国家网络秩序安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实施犯罪而分别多次以自己身份信息办理银行卡供网络诈骗分子使用并从中谋利,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予以惩处。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认罚等情形,作出上述判决。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确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2019年11月1日,“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第十二条对本罪所涉“情节严重”作出明确规定。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一些犯罪分子以互联网为纽带实施犯罪,获取非法利益,而这种非法利益的获得往往需要利用第三方支付等方式完成“交易”,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对犯罪完成作用越来越大,社会危害性日益凸显。广大群众要不断增强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等个人信息,自觉维护金融秩序,不要贪图小利,以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