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潘从武
法治日报全媒体通讯员 张秀 李免
2018年10月的一天,新疆乌鲁木齐市市民吴某驾驶其新买的汽车在高速路上行驶,车辆突然报警提示:“无法获得完全的传动功率,请至售后服务检查。”
该车是吴某于一个月前购买的新车,当日吴某本来是要去给该车挂牌落户,没想到半路上发生了这样的故障。吴某立刻与其购车的某4S店工作人员联系,将车拖回店里检查。
4S店工作人员检查后发现,该车发动机存在故障,于是更换了一台发动机,并通知吴某提车。但4S店无法提供更换发动机的合格证,吴某拒绝提车。因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吴某诉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要求4S店向其更换一台同型号的新车,并赔偿其缴纳的交强险商业保险以及购车税等损失共计7万余元。
庭审中,4S店称,吴某没有证据证明发动机出现故障是因为4S店出售的车辆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有可能是驾驶人自己操作不当导致。且根据法律规定,发动机需要更换两次以上才能要求换一台新车,而吴某购车以后只更换过一次发动机,不符合换车条件。
水磨沟法院一审判决4S店为吴某更换一台汽车,同时赔偿吴某相关损失1万余元。4S店不服,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乌鲁木齐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本案中,吴某购车仅1个月就发生故障,4S店如果认为出现故障的原因不是其销售的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则应该提供证据证明。而且4S店更换发动机亦未提供合格证,发动机属于影响车辆安全性能和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件,所以吴某要求更换一台新车的诉求合情合理。
同时,对于吴某的其他损失,均系4S店的违约行为产生,所以也应得到赔偿。吴某支付的购车税,可以要求4S店开具退车发票和退车证明,自行向税务机关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