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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南陵一美甲店被判赔偿损失及一倍惩罚性赔偿

2021-08-26 来源:互联网 热度:1175℃

销售祛斑美白“三无产品”致顾客汞中毒

安徽南陵一美甲店被判赔偿损失及一倍惩罚性赔偿

本报讯 (记者 周瑞平 通讯员 林先宏 高 鑫)美甲店销售汞含量严重超标的“三无产品”给顾客祛斑美白,导致顾客汞中毒,出现肾病综合征,最终使得腹中胎儿流产。近日,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南陵某美甲店赔偿顾客医疗费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并支付一倍的惩罚性赔偿。

2019年6月,原告朱女士来到朋友余某经营的南陵某美甲店接受祛斑美白服务,全脸斑点被提取后按照要求使用配套购买的祛斑水。没过多久,朱女士涂抹祛斑水后的皮肤出现脱皮发红症状,余某告知属于正常现象。朱女士继续使用在店内配套购买的日霜和晚霜用于祛斑后的修复,使用前期确实感到有明显的美白效果。然而,2019年8月底,朱女士皮肤红疹等症状愈加严重,遂前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药疹,未查出病因,同时知晓自己已有了身孕。为了治疗红肿症状,朱女士体内留存了大量激素。医生认为留存的大量激素会对胎儿产生严重影响,建议流产,朱女士无奈之下选择了流产。出院后,朱女士继续使用在美甲店购买的祛斑水日霜晚霜。2019年11月下旬,身体严重不适的朱女士前往芜湖某医院住院治疗,因无法明确病因,于12月4日转至中国人民解放军东部战区总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微小病变肾病,后转至南京市职业疾病预防中心进行排汞治疗,一直休养至今。

朱女士生病后,开始怀疑自己的病情与使用美甲店的产品有关。遂委托国家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自己使用的日霜晚霜进行检测。经检测,该美甲店的日霜晚霜中汞含量严重超标,其中晚霜汞含量超标6.8万多倍。朱女士多次找到余某要求赔偿损失,余某拒不承认是自己销售的产品导致。朱女士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美甲店销售“三无产品”,经查实后,美甲店被行政处罚。

朱女士向南陵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南陵某美甲店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及损失的一倍惩罚性赔偿。

案件审理过程中,南陵县法院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涉案的同批次日霜晚霜进行检测。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书显示:日霜汞含量为34.8mg/kg晚霜汞含量为2608mg/kg。根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化妆品中汞含量不得超过1mg/kg。

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人身财产权利因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受到侵害时,有权获得赔偿。原告在使用汞含量严重超标的化妆品三个月后出现水肿症状,符合长期使用含汞类产品经皮肤吸收,逐渐造成体内积累中毒的现象,加之肾脏是汞离子最主要的靶器官,在肾内积累量更多,易引发肾脏损害,与原告出现肾病综合征的病症相符,且原告在使用日霜晚霜期间未使用其他化妆品,其生活日常也排除了对汞的其他接触可能。因此,法院认定原告汞中毒肾病综合征的损害结果与其使用含汞严重超标的日霜晚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作为销售者的美甲店在明知原告购买的祛斑水日霜晚霜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没有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情形下,仍然向原告进行销售,应推定被告明知商品存在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结合原告的损害后果,美甲店应向原告支付一倍的惩罚性赔偿。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南陵某美甲店赔偿原告医疗费等损失41963.82元惩罚性赔偿41963.8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1600元服务费用8360元,共计96887.64元。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要求,产品或者其包装上必须含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使用期限等标识内容。本案中,朱女士购买的日霜晚霜仅仅存放在简单的器皿中,没有封存措施,系典型的“三无产品”。朱女士在使用该产品后,虽获得了短暂的美白效果,可随之而来的汞中毒也使其辗转多家医院进行治疗。法官提醒,在接受美容服务时,不要被“效果显著疗效迅速”等宣传语蒙蔽了双眼,既要选择正规商家,也要懂得筛选商品。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销售者应当诚信经营,选择正规合法的进货渠道,不销售来源不明的商品,保障消费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