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23日果洛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1年5月26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根据《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变通规定。
第二条 具有本州户籍的少数民族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第三条 本变通规定自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之日起施行,1987年11月10日果洛藏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果洛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变通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