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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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

(2020年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饮食习惯,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作如下决定: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食用下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一)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二)本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三)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在野外环境中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中经依法许可人工繁育并经依法许可食用且检验检疫合格的除外。

本决定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利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食用或者生产经营食品为目的,猎捕出售购买运输携带寄递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三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农贸市场等交易消费场所以及运输仓储快递等经营者,不得为违反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消费的条件场所或者服务。

四餐饮经营者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等制作招牌菜谱招揽诱导顾客。

五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相关工作。

六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公安网信城市管理卫生健康邮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相关工作。

七本市实行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名录管理制度,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会同市农业农村市市场监管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八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开展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提高全体公民生命健康安全意识和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知识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宣传活动。

九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决定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十违反本决定第一条规定,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林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反本决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利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林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食品,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和违法所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

十二违反本决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或者生产经营食品为目的,猎捕出售购买运输携带寄递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价值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

十三违反本决定第三条规定,明知行为人从事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交易消费的条件场所或者服务的,由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

十四违反本决定第四条规定,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等制作招牌菜谱招揽诱导顾客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五违反本决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将依法查处的违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者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十六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林业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相关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依法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十七违反本决定规定的行为,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决定施行前本市公布的其他法规与本决定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决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