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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里晒调解书原告侵权反成被告

2021-08-26 来源:互联网 热度:1135℃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王莹 通讯员陈立烽

近日,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当事人将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发到微信群里,却被对方以名誉权受侵犯告上法庭。

2021年2月,因小华拖欠小赖货款发生争议,小赖将小华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已经生效并履行完毕。小赖收到民事调解书后,将调解书发到当地几百人的微信群里,并配上一段文字,是当地一种羞辱人的话语。小华知悉后,将小赖诉至法院,要求小赖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误工等损失5000元,律师费5000元。

小赖承认自己行为不当,应该向小华道歉,但认为其并没有凭空捏造,自己的行为没有对原告造成影响和经济损失。

永定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赖发到群里的民事调解书中有小华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等个人信息,该信息属小华个人私密信息,受法律保护。小赖未经小华同意,将小华个人信息发布到微信群里,其行为泄露了小华的个人信息。小赖将民事调解书发到群里后,该村村民议论纷纷,对小华的名誉造成一定影响。因此,小赖应当在当地微信群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并向小华赔礼道歉。对小华因维护自己的权益付出的律师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结合小华提供的证据,法院对小华要求小赖赔偿精神损害误工损失等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庭后表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个人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名誉权是否受到侵害,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实施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口头等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本案中,小赖将民事调解书发到几百人的微信群里,其中有小华的个人信息,并配有侮辱性字眼,侵犯了小华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法官提醒,网络并不是法外之地,一言一行都不可逾越法律的底线,公民在网络空间发表言论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如确有侵害了他人的声誉,构成侵权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