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23日洛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园和广场的规划建设保护与管理,改善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和广场的规划建设保护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向公众开放具有良好的园林绿化环境和相应的配套设施,具备生态景观游憩文化传承科普教育避险等功能的公共活动场所,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游园等。
本条例所称广场,是指由建筑道路或者绿化带围合而成,配置一定的公共设施,具有一定的公共绿地规模和景观设施,供公众游憩健身娱乐或者进行纪念避险等公共活动的开放性空间。
第四条 公园和广场的保护和管理应当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公益性质,坚持政府主导合理布局规范使用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和广场规划建设保护与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所必需的经费。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园和广场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公园和广场的保护管理工作。
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生态环境林业卫生健康文化广电和旅游应急市场监管体育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园和广场的保护管理工作。
公园和广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和广场由管理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管理,报所在地公园和广场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公园和广场实行名录及分类分级管理。名录应当包括公园和广场的名称类别位置面积四至范围和管护单位等内容。
公园和广场名录及分类分级的确定和调整,由公园和广场主管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公园和广场管理规定,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九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公园和广场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文物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文物保护规划等上位规划以及应急避难需求,编制公园和广场规划,并依法报批。
第十条 公园和广场的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势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科学配置植物,合理设置花坛草坪喷水池假山雕塑亭榭回廊等设施,挖掘文化内涵,注重生态和艺术效果,突出文化品位和地方特色。
公园和广场应当根据规划设计,适当配建游乐健身器材活动场地码头等游憩设施和游客服务中心公厕城市书房公益宣传栏餐厅茶座小卖部停车场无障碍通道医疗救助等服务设施。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环保标准以及公园和广场规划。
公园和广场应当依托自身环境,因地制宜规划与建设乐道,体现地方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资源,发挥乐道的运动休闲功能,引领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
公园和广场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其造型高度体量色彩应当与公园和广场整体风格相协调,并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公园和广场应当在条件允许情况下设置应急避难场所,配备应急医疗救护物资储备应急棚宿区应急厕所供水供电消防等主要应急避险设施并做好日常维护。
第十二条 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建设的公园和广场,由市公园和广场主管部门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交由区公园和广场主管部门管理。
使用县区财政资金建设的公园和广场,由县区公园和广场主管部门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其自建公园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以资助捐赠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等方式参与公园和广场的建设管理和服务。
接受资助捐赠的单位,应当将收到的财物登记造册,并定期向社会公示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和广场用地性质和用途,或者擅自占用公共绿地。
第十五条 公园和广场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措施;
(二)保护和维护自然人文景观以及相关设施;
(三)保持园容美观环境整洁水体清洁;
(四)合理分布服务设施,方便游客;
(五)各类标牌图形文字准确规范,警示标志清晰醒目;
(六)依法做好其他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在公园和广场从事服务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公园和广场规划,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手续完备证照齐全;
(二)挂牌上岗,明示收费项目监督举报电话;
(三)生产经营食品计量准确,贮存运输装卸食品的容器用具设备卫生清洁;
(四)明码标价,诚信经营,不得围追兜售和欺诈游客;
物品摆放整齐,不占用道路,不损害绿化植物和设施;
(六)符合安全规范。
第十七条 公园和广场应当每日开放。因故不能开放的,应当提前三日通过媒体和网络向社会公示。
公园的开放时间和收费范围标准时段以及老年人未成年人学生残疾人现役军人人民教师等的优惠办法应当公示。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在公园和广场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需要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办者应当提前制定活动方案,做好相应安全保障措施,依法到公安机关办理安全许可手续。
举办其他群众性活动应当报经公园和广场主管部门同意。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其他手续的,依法办理。
举办活动造成树木草坪设施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 公园和广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按照设计规定的游客承载量接待游客,游客数量超过最大承载量或者发生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时,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发生地震等重大灾害需要进入公园和广场避灾避险的,公园和广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开放已经划定的应急避难场所。
避险人员应当服从管理机构的管理。
灾害消除后,避险人员应当及时撤出,管理机构应当恢复公园和广场原貌。
第二十一条 游客应当文明游览,爱护公益设施,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公园和广场管理规定,在管理机构指定区域内开展文体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园和广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周边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结合公园和广场自身特点和游人需求,划定安静休憩健身娱乐等区域,并设立显著标志,告知环境噪声限值禁止事项相关活动开展的时间规定等。有条件的,应当设置噪声监测设备和公共电子显示屏,实时监测并显示噪声值。
第二十三条 在公园和广场内禁止车辆通行,但下列车辆除外:
(一)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使用的手摇手推轮椅车和儿童车;
(二)公园内专用观光车辆;
(三)施工养护检查等作业车辆;
(四)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防汛等车辆。
准许进入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园和广场管理机构规定的速度和路线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执行紧急任务的公务车辆除外。
第二十四条 在公园和广场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乱丢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以及随地吐痰便溺;
(二)在非指定区域内垂钓游泳轮滑踢球甩鞭和操控无人机等;
(三)擅自散发广告宣传品或者在树木建筑物构筑物标志标牌雕塑景石上攀爬喷涂刻画吊挂张贴等破坏景观的行为;
(四)在指定区域内进行广场舞健步走唱歌唱戏奏乐甩鞭等各类文体活动产生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区域环境噪声限值;
(五)组织多人在空中乐道桥梁上开展齐步走跑跳等影响他人及设施安全的行为;
(六)擅自圈占场地;
(七)擅自进入动物豢养区或者惊吓挑逗投打捕捉自带食物投喂动物,捕捞水生动植物;
(八)携带犬类和其他具有攻击性或者恐吓性的宠物进入公园和广场管理机构禁止进入的公园和广场,盲人肢体重残人士携带的导盲犬扶助犬除外;
(九)酗酒赌博占卜算命烧纸祭奠;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在公园和广场内设置各类宣传广告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园和广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车辆未经同意进入公园和广场,或者经同意进入的车辆未按规定的速度和路线行驶未在指定的地点停放的,由公园和广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园和广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至三项第七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公园和广场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公园和广场管理机构,实施本条例规定由公园和广场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公园和广场主管部门以及公园和广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9年10月22日洛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洛阳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