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2022-05-11 来源:互联网 热度:496℃

(2021年8月30日鹤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9日河南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格局,促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原则,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推动和督促本地区及有关部门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汇总掌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动态,协调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研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对策建议,统筹整合社会治理资源等。

第六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公安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健全社会治安形势分析研判制度,分析预测社会舆情治安动态和热点敏感问题,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市县公安机关应当健全社会治安形势预警机制,对于一定时期或者区域内高发频发的社会治安问题发布风险提示。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涉及公民重大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在作出决策之前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建立健全协商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衔接协调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

建立健全村(社区)说事评理会乡镇(街道)综合治理联席会县(区)评议会商会和市级分析研判会制度,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第十条 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共享机制。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应当强化同有关部门信息资源的互联共享,构建覆盖全域统筹利用统一接入灵活服务安全可靠的市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数据共享体系。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应用,不断提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智慧化水平。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地域面积人口分布产业布局社会发展等因素划分网格,依托网格核查采集人口单位房屋事件等社会基础信息,开展排查社会治安隐患等工作。

第十二条 物流寄递运营单位,应当对客户身份物品信息进行查验登记。

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房屋和机动车租赁散装汽油和瓶装燃气销售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登记。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依法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心理援助服务平台,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开展心理咨询危机干预情绪疏解等心理援助服务。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病情识别信息登记向卫生健康部门报告等工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做好相关工作,预防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开展对服刑期满人员的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困难救助等工作。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做好吸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做好法律法规在机关乡村社区学校企业单位的宣传和普及工作。

第十五条 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执行有关住宅项目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规范标准规定。规划和建设部门公安机关等对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履行安全防范等职责情况应当依法监督管理。

物业服务人对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处理。物业管理部门对物业服务人履行安全防范等职责情况应当依法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城镇老旧小区治安防范设施建设,应当按照属地责任,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将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纳入依法编制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做好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急预案编制及相关社会治安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学校家庭等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管理,排查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公安机关应当做好校外学生欺凌行为的监控和处置工作。

第十八条 完善110报警服务平台功能,畅通群众报警渠道。建立健全110报警服务平台与政务服务便民平台协调联动机制,实现警务类非警务类事项分流。健全警情快速响应机制,提高警务事项的办理质量和效率。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依法惩罚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安管理相关的辅助性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履行协调劳动关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家庭暴力等职责,协助做好社会治安管理相关工作。

鼓励与支持律师协会和心理咨询师协会等社会团体志愿服务组织以及志愿者依法参与社会治安管理工作。

鼓励与支持见义勇为,依法奖励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奖惩机制。

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的单位以及相关责任人以通报约谈挂牌督办一票否决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形式追究责任。

对拒不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职责或者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