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

2022-12-24 来源:互联网 热度:359℃

(2022年6月17日安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30日河南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础建设

第三章 风险防控

第四章 重点防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工作,建设平安和谐安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治理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社会治理,是指运用法治德治自治智治等方式开展的社会治安防控公共安全保障矛盾纠纷化解等活动。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社会治理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强化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第四条 成立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社会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推动指导监督辖区内的社会治理工作。其下设的办事机构,负责社会治理日常工作。

本辖区内相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作为社会治理工作成员单位应当履行社会治理工作职责,督促指导检查考核本行业本系统社会治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社会治理职责,将社会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社会治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社会治理工作提供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社会治理工作。

第六条 加强与周边城市社会治理工作合作交流,推动社会治理平台互联互通,在跨市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灾害事故传染病疫情防控和公共服务等领域实现共保联治联防联控便利共享,促进区域社会治理一体化建设。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社会治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基础建设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理智能化建设,运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升社会治理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为社会治理工作提供数据支持。数据使用方应当保障数据信息安全,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九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建立覆盖市县乡村四级的公共安全视频监控体系。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和应用应当严格设置使用权限,保障网络信息安全。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公安检查站电子卡口等设施建设,完善智慧巡防体系,提高社会治安防控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专职治安巡防队伍,组织村(社区)党员干部志愿者义务巡逻,构建专群结合联防联治的社会治安防控网络。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统一的网格化服务管理系统,开展网格事项在线服务监管流转和处置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科学划分综合网格和专属网格,以网格为基本单元,开展社会保障综合治理民生服务矛盾纠纷化解等工作。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村(居)民委员会承担和协助的工作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对属于村(居)民委员会协助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当提供经费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业务指导教育培训信息支持。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社会治理体系,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融入社区治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配合做好社区治理工作。

建立在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由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村(居)民代表组成的议事协商机制,对居住区内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等事项进行民主协商,形成社区治理合力。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推进法治乡村(社区)建设。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健全村(居)法律顾问制度,鼓励法学专家律师人民调解员等法律工作者进入乡村(社区)开展法治宣传提供公共法律服务。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将社会心理服务纳入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心理服务网络。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社会心理服务中心和社会心理服务人才库,定期开展社会心态监测心理健康指导心理咨询服务和心理健康知识宣传等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或者鼓励开展志愿服务等形式,为经济困难空巢失独等特殊家庭以及经历重大生活变故的人员,提供心理辅导情绪疏解危机干预等心理援助服务。

第十六条 市社会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研究会智囊团建设,探索与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合作,开展理论研究人才培养等工作,促进研究成果转化运用,为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智力支持。

第三章 风险防控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风险隐患排查与预警制度,定期排查各类社会风险隐患,加强风险研判,按照规定通报和发布预警信息,对存在的社会风险隐患应当及时消除。

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定期排查及时消除本单位本行业存在的社会风险隐患,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可能造成影响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的重大政策重大改革重大项目重大活动等应当进行风险评估,预防和减少因决策不当引发的社会矛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作出的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根据情况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市县(市)区社会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指导监督社会治理工作成员单位做好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十九条 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可以通过自行组织或者依法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采取公示听证专家咨询等方式,对评估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建设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系统,整合应急管理力量,完善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处置培训和演练。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交通运输等经营管理单位和各类互联网企业应当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提供实时数据。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和信息沟通机制,完善信息发布制度,畅通政府有关部门专业机构新闻媒体公众之间信息传递和交流渠道,全面准确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信息。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

发展改革卫生健康商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储备重要物资和基本生活物资。

第四章 重点防治

第二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公园大型商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备安保人员以及物防和技防设施设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定期组织演练。

鼓励车站景区等重点区域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平安驿站,开展治安防控法治宣传矛盾化解心理疏导和志愿服务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旅馆机动车改装娱乐服务业等重点行业治安管理工作,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法人或者负责人主体责任。

相关单位应当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查验实名登记,对于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发现身份不符形迹可疑或者有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邮政公安等部门应当履行监管责任,依法打击利用物流寄递渠道进行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物流寄递运营单位,应当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客户拒绝检查的,不予提供运输寄递服务。发现违禁物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安全措施,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

第二十六条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完善涉黑涉恶案件和线索移送机制,预防和打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

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医疗卫生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涉黑涉恶案件线索的,应当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对本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整治。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协调工作机制,统筹开展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金融监管通信管理部门联合开展快速查询冻结止付预警劝阻和诈骗电话拦截封堵等工作,依法打击利用电信网络等方式实施的诈骗以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电信企业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应当加强电信网络诈骗风险监测和反诈骗宣传教育,发现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的,应当及时向客户作出风险提示,按照规定采取阻断措施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统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处置非法集资的牵头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发现本行业本领域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应当依法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反馈有关情况。

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加强对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

第二十九条 公安司法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社区矫正对象吸毒人员流浪乞讨人员等群体的教育管理矫治和服务工作,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做好精神障碍患者的救助救治等工作,对达到规定风险等级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依法实行封闭就医服务管理措施。对在家居住的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应当做好看护管理,防止精神障碍患者对他人造成伤害。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与中小学校建立防治学生欺凌工作沟通机制,加强对学生欺凌行为的监控和处置力度。

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应当开辟学生欺凌行为举报通道,认真调查核实处理学生欺凌行为,及时通报有关信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社会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社会治理工作的监督,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社会治理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等方式,对有关单位履行社会治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时,对存在社会风险隐患的单位,提出监察建议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和反馈。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

对未履行社会治理职责或者社会治理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政府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以通报约谈挂牌督办一票否决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形式追究责任,并责令限期整改。

对拒不履行社会治理工作职责或者在社会治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