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衔接
第三章基础设施
第四章产业发展
第五章新型城镇化
第六章生态环境
第七章基本公共服务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大别山等革命老区(以下简称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弘扬革命老区精神,传承红色基因,把革命老区建设得更好,让革命老区人民过上更好生活,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相关活动。
革命老区的具体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倾斜支持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自我发展相结合的机制,增强革命老区内生动力,推动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工作的领导,将革命老区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制定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相关政策,建立革命老区发展协调保障机制,统筹协调解决革命老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工作机制,制定本地区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组织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革命老区应当充分利用振兴发展扶持政策,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发挥自身优势和潜力,发展特色经济,提高自我发展能力。
第七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自身优势,在项目资金人才科技等方面对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给予支持。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投资开发产业共建人才培养科技推广捐资捐助等途径和方式,支持参与革命老区振兴发展。
第二章 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衔接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革命老区防止返贫动态监测精准帮扶机制,提升脱贫地区整体发展水平,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支持将革命老区县列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帮扶工作,完善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产业园区配套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加大以工代赈支持力度,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革命老区美丽乡村建设,因地制宜发展规模化供水建设小型标准化供水设施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提高农村房屋设计和建造水平,推动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危房改造,推进农村改厕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水处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革命老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和林业产业基地建设,以及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蔬菜标准园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冷链物流基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村电商快递进村建设。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安排农业产业发展相关资金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油茶等木本油料产业发展时支持革命老区,支持认定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森林康养基地等。
第三章 基础设施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革命老区交通水利能源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功能完善的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行政经济和信息化数据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将革命老区的基础设施项目列入省级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并推动纳入国家有关规划。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革命老区铁路公路机场港口航道等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完善运输通道和区域路网布局,构建内联外畅的现代化运输网络。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大别山革命老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推进县乡道改造连通工程建设,加强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安保工程建设,完善农村公路网络。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革命老区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水生态保护修复和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提升水资源优化配置和水旱灾害防御能力。
省人民政府以及大别山革命老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淠史杭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中小河流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山洪灾害防治等工程建设。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革命老区具备的资源禀赋,因地制宜发展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的抽水蓄能电站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加强输配电网建设。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革命老区新一代移动通信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大别山革命老区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规划建设大数据中心互联网运营中心等。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足革命老区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数字经济,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布局未来产业,巩固壮大实体经济。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革命老区创新平台建设,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组建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
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大别山革命老区建设高技术产业孵化基地,创建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大别山革命老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科研院所高校合作,共建大别山中医药研究等研发机构。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革命老区开发区创新升级,推动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创建国家级开发区,支持革命老区在高速铁路和公路沿线设立科创产业园。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革命老区现代服务业同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深度融合,加强公益性基础性服务业供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革命老区发展金融现代物流电子商务信息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健康养老森林康养家政服务社区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推进服务业标准化品牌化建设,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服务知名品牌。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革命老区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完善旅游基础设施,打造旅游精品线路,开发红色旅游乡村旅游生态旅游等特色旅游,创建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全域旅游示范区等高品质旅游品牌。
省人民政府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旅游规划编制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星级饭店评定和省级旅游相关资金安排上,给予革命老区重点支持。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革命老区建设省际毗邻地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产业合作示范区。
第五章 新型城镇化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实施革命老区城市更新行动,推进城市生态修复,加强历史文化和城市风貌保护,完善城市功能布局,提升城市品质。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革命老区户籍制度改革,取消县城落户限制,推动农业人口就地就近城镇化,提升城镇常住人口规模,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革命老区区域中心城市建设,推进产城融合,提升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的数字化智能化精准化水平;推动符合条件的城市建设国家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革命老区县城建设和县域经济发展,推动有条件的县城发展成为中小城市,增强综合承载能力,加强特色小城镇和特色小镇规划培育建设,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第六章 生态环境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革命老区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加强自然保护地建设,开展国土绿化行动,建设大别山区生态屏障水土保持工程,增强水源涵养等生态功能,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大别山革命老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加强革命老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建设,加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力度,建设大别山动植物资源基因库。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革命老区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推进重点行业和重要领域绿色化改造,发展循环经济,推动能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利用,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绿色低碳发展。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革命老区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力度,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治理,提升应对突发环境事件能力,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完善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优先支持革命老区开展林业碳汇交易试点,探索构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共赢。
第七章 基本公共服务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提升革命老区劳动者技能素质,实施稳就业专项活动,开发公益性岗位,统筹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革命老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对革命老区民生工程的投入,补齐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短板。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革命老区基本公共服务建设资金投入,提升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发展革命老区教育事业,增加学前教育特殊教育资源供给,推动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和优质均衡发展,推进普通高中多样化有特色发展,改善基本办学条件,强化师资力量配备;支持职业教育现代化高水平发展,推进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鼓励“双一流”建设高校高水平高职学校与革命老区开展合作共建。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革命老区改善办学条件,推动优质教育资源向革命老区流动,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推进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革命老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文体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网络。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持续提升革命老区县级医院综合能力,分类推进乡镇卫生院能力建设,加强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质量。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革命老区基本医疗卫生设施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推动优质卫生资源向革命老区流动,协调组织高水平医院与革命老区重点医院开展对口帮扶,合作共建医联体,支持建立健全卫生人才培养引进机制,推进远程医疗服务向革命老区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延伸。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革命老区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强革命老区养老服务发展和社会福利体系建设,提升社会保障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革命老区优抚对象的帮扶援助机制,解决老红军烈军属烈士后代复退军人和老党员等优抚对象的生活医疗和住房困难,确保其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水平。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革命老区重大项目在规划布局审批核准资金安排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将革命老区重大项目列入省重点项目计划,推动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并加强协调调度工作指导和培训,推进项目有效实施。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支持革命老区发展经济社会建设事业。
省人民政府在安排革命老区转移支付分配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额度时,应当给予大别山革命老区倾斜支持。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革命老区的信贷投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下放革命老区县域分支机构贷款管理权限,开发专属金融产品,加大革命老区支农支小再贷款支持力度;推动革命老区企业对接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政府性投资基金以及有关子基金应当在同等条件下重点支持革命老区符合条件的项目。
鼓励设立大别山革命老区区域子基金。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土地利用规模布局和结构,将符合发展方向的重点建设项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保障革命老区建设用地规模合理需求。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安排革命老区用地计划指标,对重点项目用地实施分类保障。在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时给予革命老区倾斜支持。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支持革命老区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和激励政策,加快人才政策创新,完善集聚人才体制机制,培养和引进高层次高技能农村实用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社会工作人才,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助力乡村振兴。
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工作评估机制,定期评估本省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政策的实施情况。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各类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不按照规定实施扶持项目和使用资金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红色资源的保护和利用,依照《安徽省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