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2022-12-13 来源:互联网 热度:655℃

(2022年4月27日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2年6月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秩序,根据《》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直管区(含澄海区所辖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和南澳县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和种类,并向社会公告。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二)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区内,公墓烈士陵园;

(三)燃气管道油气罐油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铺设地;

(四)军事设施,水利设施,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六)桥梁隧道地下管道地下人行道防空洞竖井;

(七)景区苗圃公园绿地以及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八)中央商务区城市综合体体育场馆集贸市场步行街停车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九)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和上述各类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室内,以及其公共走廊楼梯电梯屋顶阳台窗口;

(十)其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第三条 因重大公共活动重大节日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市或者区(县)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并由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燃放作业单位燃放。

前款所称的重大公共活动重大节日,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本规定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部门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部门。

教育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负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识,并负责监管。

从事餐饮住宿婚庆典礼殡葬等服务的经营者,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时间内,应当及时劝阻服务对象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向公安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检查,督促管理责任人履行上述义务。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10”报警电话等途径,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受理举报单位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密。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燃放烟花爆竹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