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旅游促进条例

2022-12-24 来源:互联网 热度:292℃

(2022年8月24日菏泽市第二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旅游需求,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山东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旅游的政策扶持产业发展宣传推广服务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营造绿色健康文明安全的旅游环境。

第四条 本市旅游业发展应当突出地方自然资源人文历史风俗民情等特色,打造牡丹文化旅游核心区,建设鲁苏豫皖四省交界休闲度假目的地水浒文化旅游目的地和国家黄河文化旅游带重要节点城市。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和考核激励机制,统筹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统筹协调产业促进规划编制实施整体形象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管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退役军人市场监管体育统计林业等部门和黄河河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保障和促进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促进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促进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旅游业的财政投入,将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旅游规划编制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新业态培育旅游宣传推广游客招徕和品牌创建奖励旅游人才培养等。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旅游业,加大精品旅游项目招商引资力度,积极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推动重点旅游项目重点旅游基础设施等建设。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人才队伍建设,加大旅游高层次紧缺人才引进力度,提升旅游人才服务保障水平。

支持大中专院校和科研机构加强旅游学科建设开展科学技术研究,与旅游经营者进行产学研合作,发展现代旅游职业教育,建设旅游人才培养培训基地,开展旅游创新创业培训。

第九条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对本行政区域旅游业造成重大影响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扶持旅游业恢复和发展。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传承弘扬牡丹文化,开发牡丹旅游项目和产品,举办世界牡丹大会和国际牡丹文化旅游节。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培育牡丹主题景区,健全服务设施,丰富消费业态,提升牡丹主题景区品质。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文旅企业非遗传承人等开发文创食品生活用品等牡丹旅游商品,延长牡丹旅游产业链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牡丹元素融入城市建设,规划建设牡丹主题街区,营造牡丹城市氛围。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挖掘黄河文化时代价值推进黄河文化遗产系统保护创新黄河文化传承和利用,推动黄河国家文化公园(菏泽段)建设,打造黄河文化旅游带。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挖掘黄河滩区迁建文化,支持黄河主题博物馆纪念馆民俗馆等展览展示场所建设,支持利用黄河故道黄河老村台开发旅游项目和产品。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依托水利风景区湿地公园等发展特色生态旅游。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全市红色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完善革命文物保护管理体系,丰富红色文化旅游内容。

鼓励和支持利用冀鲁豫边区革命纪念馆鲁西南战役指挥部旧址纪念馆曹县红三村抗日联防遗址苏鲁豫边区革命根据地旧址等发展红色旅游。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以及培训机构,利用红色旅游景区开展爱国主义革命传统教育和研学活动,传承红色基因,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培育非遗旅游景区非遗旅游街区等。

鼓励和支持在旅游景区融入商羊舞佛汉拳曹州面人曹县木雕定陶皮影莺歌柳书山东古筝乐菏泽弦索乐鲁西南织锦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元素,开发非遗旅游项目和产品。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挖掘利用水浒文化资源,支持建设水浒文化旅游项目,丰富完善水浒文化旅游产品,加强区域合作,打造“水浒故里”名片。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本行政区域内的祖源文化古国文化等人文资源发展旅游业,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项目和产品。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挖掘菏泽传统餐饮文化,传承和弘扬餐饮老字号,促进菏泽美食与旅游业融合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保护传承单县羊肉汤曹县烧牛肉成武酱菜等独具地方特色的曹州名吃制作技艺,创新开发牡丹宴水浒宴黄河宴等餐饮项目和产品,推广菏泽美食。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休闲街区城镇公园休闲广场体育公园滨水空间慢行系统城市绿道旅游综合体等城市休闲项目建设,打造主客共享生活空间,发展城市休闲游。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发展夜间经济,合理利用城市夜间景观滨水空间商业设施剧院剧场休闲街区等载体,丰富夜间消费业态和产品供给,引导发展夜间文化旅游消费集聚区。

鼓励旅游景区开展夜间游览服务,鼓励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延长开放时间,鼓励餐饮企业商业综合体延长营业时间。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旅游发展与乡村振兴融合对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挖掘农村自然资源现代农业和特色民俗风情,引导设计开发推广乡村休闲旅游精品线路,培育乡村旅游示范点,推动乡村旅游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旅游道路停车场通信网络绿化给排水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鼓励和支持乡村旅游经营者开发休闲农业观光农业,发展具备旅游功能的定制农业会展农业家庭农场家庭牧场等新型农业业态。

鼓励和支持乡村居民返乡人员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从事民宿旅游。鼓励和支持旅游企业或者社会力量参与建设改造和经营民宿旅游。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将符合条件的乡村休闲旅游项目纳入科普基地和中小学学农劳动实践基地范围。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促进旅游业与教育工业商务体育中医药环保等融合发展,培育研学旅游工业旅游商务会展旅游体育旅游康养旅游生态旅游等旅游新业态,扩大优质旅游产品供给。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整合全市旅游资源和产品,开发红色旅游研学旅游乡村旅游生态旅游自驾旅游摄影主题旅游美食主题旅游等系列精品旅游线路。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与鲁南经济圈淮海经济区等周边区域的旅游合作,建立区域旅游协作机制,开发重点合作区域的旅游市场,打造区域旅游品牌,推进区域旅游一体化。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区域合作协议制定区域旅游联票给予相关城市的居民门票减免等旅游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围绕“中国牡丹之都”旅游整体形象品牌,统筹组织开展旅游形象宣传和产品推广。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旅游宣传推广,利用专业会议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科技交流等活动平台,宣传旅游形象,推广旅游产品。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应当围绕本市旅游整体形象,推介本市旅游资源旅游线路特色旅游产品。

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发挥新兴媒体优势,创新旅游宣传方式,提升宣传效果。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旅游信息化建设,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向旅游者提供旅游信息查询门票预约线上导览语音讲解消费警示投诉救援等服务。

鼓励旅游经营者建立和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宣传查询预订支付评价等在线服务。

第二十五条 旅游景区交通枢纽旅游者相对集中的场所,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备停车场厕所无障碍设施母婴设施医疗救治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二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旅游者。

旅游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应当明码标价质价相符,并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宣传文明旅游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文明旅游,劝阻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七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循文明旅游行为规范,营造文明和谐的旅游环境。

第二十八条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应当接受旅游投诉,并及时转交同级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