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31日亳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业态发展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科学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优化旅游环境,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旅游业的规划建设业态发展服务保障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旅游业发展应当坚持自然资源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与利用并重,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创新驱动产业融合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对旅游业发展的投入和支持,建立健全促进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和考核激励机制,统筹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促进旅游业发展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促进旅游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旅游业发展统筹协调指导服务产业发展监督管理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旅游业发展工作。
开发区(园区)旅游景区等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促进旅游业发展工作。
第六条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活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加强旅游人才队伍建设。
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机构和志愿者开展旅游公益活动,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域旅游发展要求,依法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并向社会公布。跨县(区)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共同协商编制。
县(区)人民政府的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市旅游发展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其他有关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促进旅游发展需要,合理预留旅游发展空间。
旅游资源丰富旅游项目集中的区域,应当优先规划建设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生态环境医疗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范围对亳州老街曹操地下运兵道曹操宗族墓群汤王古墓遗址八角台遗址花戏楼华祖庵古井贡酒酿造遗址天静宫尉迟寺遗址万佛塔庄子祠以及其他适宜整体保护和利用的旅游资源,统筹组织编制旅游发展专项规划。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用地计划,依法优先保障旅游重点项目等建设用地。支持依法利用荒地荒坡荒滩废河道(沟塘)空置房产等开发旅游项目。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参与旅游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促进旅游业发展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将旅游业发展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开发适应全域旅游发展的信贷产品,加强信贷支持。
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参与旅游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建设,鼓励各类资本通过参股兼并收购等方式组建跨区域跨行业跨所有制的旅游产业集团和产业联盟。
第三章 业态发展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全域旅游,制定有利于全域旅游发展的产业政策,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利用本地历史人文资源发展文化旅游,依托红色文化中医药文化道家文化曹魏文化白酒文化等文化资源,培育文化旅游品牌。
鼓励利用历史文化街区古镇名村传统古村落名人故居故里博物馆纪念馆和历史建筑等历史文化资源,开发具有亳州特色的文化旅游项目和产品。
鼓励依托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民间艺术手工艺传统节日等开展民俗旅游。
鼓励开发和培育具有影响力的文化创意影视制作文化会展学术研讨动漫游戏演出演艺和节庆活动等旅游品牌,丰富旅游产品供给。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国防教育综合基地皖北烈士陵园新四军第四师纪念馆辉山红色景区和板桥集战斗纪念馆等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发展红色旅游。
支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以及培训机构利用红色旅游景区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利用优质中医药资源和生态资源,发展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
鼓励依托中医药资源华佗五禽戏和亳州药膳等医养资源,发展旅游观光休闲养生医疗保健运动康体健康膳食等康养旅游,开发康养旅游产品。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保护传承亳州特色名吃制作技艺,鼓励和支持创新推广亳州美食产品,开发具有亳州特色的餐饮项目和产品。
鼓励和支持各类餐饮业态融合发展,丰富亳州美食内涵。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地特色餐饮食品品牌推荐名录。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乡村旅游发展纳入乡村振兴新型城镇化建设等相关规划,结合本地资源特点生态环境优势,制定有利于乡村旅游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乡村旅游公共服务体系以及配套设施建设,打造特色旅游小镇。
鼓励和支持利用自有资源乡村特色资源依法从事乡村旅游经营活动,注重挖掘乡土文化内涵,创新乡村旅游开发模式,引导乡村旅游经营者开发田园观光休闲健身农事体验等特色乡村旅游产品,带动乡村产业发展。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药食品等工业遗产资源的普查认定保护。
鼓励和支持依托亳州中药白酒等工业资源开发特色工艺流程展示工业观光工业文化体验等工业旅游项目和产品。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学校组织学生开展研学旅行活动。
鼓励和支持依托自然和文化遗产资源公共设施传统古村落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大中专院校工商企业科研机构等,建设研学旅行基地,创新开发研学旅行产品。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依托人文历史自然景观传统文化体育赛事特色美食田园风光等资源,举办具有影响力公众参与性强的特色节庆活动,开发和培育特色节庆旅游品牌。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夜间旅游发展促进机制,加强夜间交通服务和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合理利用城市夜间景观商业设施剧院书场特色餐饮等优势要素,发展夜间旅游。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域旅游发展要求,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合理布局旅游交通路线,统筹建设连通景区景点乡村旅游服务基地的道路以及配套的停车场单车停放点旅游集散与换乘中心游客服务中心休闲驿站旅游厕所通信等旅游公共设施。
车站码头机场宾馆酒店景区(点)等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设和维护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老年人孕妇等特殊群体安全旅行和正常使用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促进宾馆饭店旅行社等旅游服务业的发展。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住宿业,满足市场多样化需求。
鼓励和支持旅游经营者开发自驾游产品,建设房车营地自驾游基地露营基地等,完善自驾旅游服务保障体系。
第二十五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政府投资主办的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展览馆科技馆等公共场馆,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点)应当明示优惠政策,对军人劳动模范未成年人全日制学校学生老年人残疾人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旅游者按照规定实行门票费用减免。
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旅游景区(点)逐步扩大享受门票费用减免的旅游者范围。
鼓励旅游景区(点)设立公众免费开放日。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根据本地资源优势,研发旅游产品,培育体现亳州特色和文化内涵的旅游商品品牌。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市商业区旅游服务功能,支持规划建设特色美食街区特色商品购物街区文旅休闲街区,丰富产品供给。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智慧旅游建设,建立旅游信息共享与服务机制,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食宿安全医疗急救等信息服务。
鼓励旅游经营者建立和利用旅游电子商务平台,开发网上在线宣传信息查询预订支付和评价等服务功能,推广和销售旅游产品。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地旅游形象和旅游品牌宣传推广工作,建立旅游宣传推广协调机制,加强与长三角地区以及其他地区旅游合作,开展旅游资源开发旅游线路设计市场联合推广等交流,实现资源共享,推进区域旅游一体化。
鼓励媒体提高公益广告投入比例,加强旅游形象旅游产品文明旅游等宣传推广。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旅游安全综合监管机制和旅游安全工作责任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旅游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开展旅游安全检查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安全风险进行监测评估,及时向社会发布旅游安全警示信息。
旅游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安全风险防范和应急救助技能培训。
第三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市场联合执法投诉统一受理等监管机制,加强对旅游市场和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市县(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处理工作机制,向社会公布旅游投诉方式,依法及时处理旅游投诉。
第三十一条 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旅游者。
旅游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应当明码标价质价相符,并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宣传文明旅游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文明旅游,劝阻不文明行为。
第三十二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文明旅游行为规范,服从景区管理,不得攀树折枝践踏草坪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坏景物。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2 年 1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