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发[2006]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国环保系统宣传教育机构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我局制定了《全国环保系统环境宣传教育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附 件:全国环保系统环境宣传教育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 件
全国环保系统环境宣传教育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精神,加强环境宣传教育机构规范化建设,促进环境宣传教育工作长期稳定地发展,根据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实际需要,现提出全国环保系统省市县三个级别的环境宣传教育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本标准为基本要求,地方环境宣传教育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高于本标准的,应执行地方标准。
一人员编制与构成标准
环保系统环境宣传教育机构和人员构成包括行政与事业两部分。
级别 宣教机构 人数 性 质 学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 行政事业分别独立设置 行政: 专职 本科以上
5人以上
事 业:
25人以上
省辖市与地区 行政事业分别独立设置 行政: 专职 大专以上
3人以上
事 业
15人以上
县级市与县 行政: 专兼职 大专以上
2人以上
25人以上的环保宣教事业单位,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应不少于5人,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应不少于10人,初级技术职称人员应不少于10人。
二经费标准
根据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建[2000]438号)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环保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经费安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3]64号)规定,环境宣传教育机构经费以定额补助和定项补助相结合的办法纳入同级财政经费。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按照同级财政预算定员定额标准核定;对其开展专项活动所需经费,按照具体工作内容,给予定项补助,并逐年有所增加。专项经费基本保障标准为:
宣 教 机 构 级 别 年度专项经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
东部地区 不低于200万元
中部地区 不低于120万元
西部地区 不低于100万元
省辖市和地区
东部地区 不低于120万元
中部地区 不低于80万元
西部地区 不低于50万元
县级市和县
东部地区 不低于30万元
中部地区 不低于10万元
西部地区和贫困县不做要求
三设备配置标准及业务用房标准
宣传教育工作所需设备主要是办公交通采编教育资料及音像等设备。为符合电视播放的要求并考虑日常损耗,一些电子类设备需要更新换代。县级市和县环境宣传教育机构应以配备电脑和摄像器材为主,强化信息网络沟通,实现快速联系。摄像机和编辑机应与省级以上电视台的播放标准相匹配。
品 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 省辖市和地区 县级市和县
数 量 数 量 数 量
1计算机 1台/人 1台/人 2台
2打印机 5台 3台 1台
3复印机 2台 1台 自定
4专业照相机 2台 1台 1台
5数码相机 5台 3台 1台
6摄像机 4台 2台 1台
(包括小型数字高清) (包括小型数字高清) (小型数字高清)
7编辑机 1-2套 1套 自定
8刻录机 2台 1台 自定
9传真机 2台 1台 1台
10电视机 2台 1台 1台
11DVD机 2台 1台 1台
12多媒体投影仪 2台 1台 自定
13扫描仪 2台 1台 自定
14采访录音机 3部 2部 自定
15宣教专用车 2-3台 1-2台 自定
16图书资料 10000册 5000册 自定
17配套家具 自定 自定 自定
18业务用房 不低于500平方米 不低于300平方米 不低于60平方米
(西部地区和贫困县不做要求)
四建立环境教育馆
环境教育馆应是以政府为主建立的面向公众开放的公益性场所,可以集中反映本地区的环境状况和环境问题,围绕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人与自然和谐本地区的可持续发展等主题,提供信息资料培训交流活动会议展览等服务。建立环境教育馆对开展环境教育,特别是提高青少年环境科学知识水平,增强环境忧患意识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并能体现出政府对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重视和行动。建议有条件的省市考虑建立环境教育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