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已于2005年7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1日起施行。
二零零五年八月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
(2005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5]10号
为准确认定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现对国有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解释如下:
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