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作风建设,提高公安机关窗口单位的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窗口单位”,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值班室接待室,交警队刑警队巡警队派出所车管所,出入境管理办证室边防检查站执勤现场信访办办证中心以及其他直接面向社会,接待和服务群众的单位。
第三条 窗口单位接待和服务群众,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公正,便民利民和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第四条 在便民服务设施上,窗口单位应当做到:
(一)昼夜服务群众的窗口单位应当设置指示灯箱或警示红灯公开电话号码;其他窗口单位应当在醒目地点位置设置指示标牌。
(二)在接待场所设立警民联系箱(簿)意见簿,提供办事指南,公布上下班时间和报警咨询监督电话,有条件的单位应设置触摸式显示屏服务指南,便利群众办事救助和反映情况问题。
(三)根据需要和条件设置供群众使用的桌椅纸张笔墨,饮水设施以及其他相应的服务设施,并保持完好有效。
(四)接待服务场所的提示标志醒目,环境卫生整洁,内务管理井然有序。
(五)城市和城镇派出所办公服务场所与民警休息室应当分设;其他单位也应创造条件逐步分设。
第五条 窗口单位必须建立和实行以下制度:
(一)警务公开制度。依法公开窗口单位的工作职责执法依据办事程序法定时限收费标准监督方式以及其他相关内容,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和评议。
(二)首接责任制度。接待群众报警求助咨询及外来办公办事人员的首位民警,对属于职责内的事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职责以外的事,应当先行受理,做好接待记录,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和人员办理,并向群众说明情况。
第六条 昼夜服务群众的窗口单位和其他窗口单位的工作时间,应当确定民警专人负责接待工作,不得出现空岗或由非警务人员替代。窗口单位的民警在工作期间必须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规定着装上岗,做到警容严整,举止端庄,精神饱满。
第七条 在服务行为上,窗口单位及其民警应当做到:
(一)接待群众态度热情,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执法服务规范。
(二)严格依法办事,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执行有关办事时限的规定。对符合法律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当当场办结;手续不全的,应当指导群众完备手续;对依法不能办理的,应当向群众说明原因。
(三)严格按照法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严格执行有关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严格执行票据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四)严格遵守警务工作纪律和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
第八条 窗口单位的民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待群众作风粗暴,态度冷漠,语言生硬,行为蛮横,办事推诿拖拉,刁难群众;
(二)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三)工作时间或工作之前饮酒,或在接待场所执勤期间吸烟饮食闲聊进行娱乐活动等影响工作形象和工作环境的行为;
(四)向服务对象及其代理人托办私事;
(五)接受服务对象及其代理人请客送礼;
(六)向服务对象及其代理人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八)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义务;
(九)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窗口单位工作考评制度,加强对窗口单位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年度考评应当与日常考核相结合,考评结果作为对窗口单位及其民警进行奖惩的依据。对执法服务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执法服务差的应当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取消年度内评优受奖资格。
第十条 窗口单位及其民警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当场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公安部五条禁令》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