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体综办字2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表彰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在重大国际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为国家做出的突出贡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体育系统各级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包括业余体校教练员)。
第三条授予各级体育运动奖章的优秀运动员教练员,主要依据他们的比赛成绩,同时,结合他们的政治思想表现体育道德作风遵守纪律学习文化知识等情况进行评定。
第二章优秀运动员奖章等级和授予条件
第四条体育运动奖章分四等:体育运动荣誉奖章体育运动一级奖章体育运动二级奖章体育运动三级奖章。
第五条授予运动奖章条件
(一)体育运动荣誉奖章,奖给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的冠军获得者,世界纪录创造者。
(二)体育运动一级奖章,奖给获得奥运会世界锦标
赛世界杯赛的第二三名;奥运会田径游泳项目的第二至八名和当年世界成绩的前十四名;足球在世界杯赛亚太区预选赛中出线和个别项目超世界纪录者。
(三)体育运动二级奖章,奖给获得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的第四至八名;世界青年锦标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的冠军;世界青年纪录亚洲纪录创造者(须高于全国纪录)。
(四)体育运动三级奖章,奖给获得世界青年锦标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的第二三名和全国冠军全国纪录创造者。
(五)凡获得体育运动荣誉奖章体育运动一二三级奖章的集体团体项目设集体奖(颁发每人一枚奖章)。
第三章教练员奖章等级和授予条件
第六条教练员奖章的等级与优秀运动员相同。
第七条授予运动奖章条件
(一)运动员(队)取得获奖名次前,直接连续培训该运动员(队)的时间达两年以上的教练员,可根据运动员所创造的成绩,评定相应等级的体育运动奖章。
(二)直接连续培训运动员在两年以下,一年以上的教练员,按运动员获奖等级低一级评定体育运动奖章。
(三)对在训练方法手段和技术战术上有所创新,并取得明显成效,以及在青少年运动员训练中,选材合理,输送率高,基本功扎实,技术提高快的教练员,可根据贡献大小评定不同等级的体育运动奖章。
第四章奖励的审批
第八条申报办法。须严格按照各级奖章规定的条件,经广泛征求意见,由运动员教练员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按隶属关系报批。
第九条批准权限。体育运动荣誉奖章由国家体委批准颁发,体育运动一二三级奖章分别由国家体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批准颁发。
第十条体育运动荣誉奖章体育一二三级奖章每年颁发一次。特殊情况下,体育运动荣誉奖章可随时颁发。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运动成绩必须是在国内外正式的最高水平比赛中获得的成绩和竞赛规程规定的名次。打破世界纪录亚洲纪录和全国纪录,须分别经国际单项运动协会亚洲单项协会和国家体委批准。
第十二条凡做出特殊贡献的运动员教练员,又不完全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经国家体委批准,可授予体育运
动荣誉奖章。
第十三条优秀运动员教练员虽已具备授奖条件,但因犯有严重错误,受到纪律处分,应酌情降低奖励等级或不予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解释修改权属国家体委。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