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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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发改价格[ 2003 ]2322 号

公安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物价局财务局:

公安部《关于核定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公治[2003]14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虑到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采用非接触式集成电路技术密码技术防伪膜和辟线等印刷技术,使用了改性聚脂等环保材料,制作成本大幅度提高,因此,同意公安机关对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

公安机关为居民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二上述收费标准仅适用于居民申领换领及丢失补领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居民申领换领及丢失补领损坏换领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仍按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873号)规定执行。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