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

2015-10-24 来源:互联网 热度:2862℃

发改价格[2006]7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现就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等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高等学校改按学分制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5]10号)规定,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在召开听证会的基础上,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凡未按规定程序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高等学校不得自行改按学分制收费。

二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费不得高于按学年制收费的总额

经批准按照学分制收费的,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学生当年所缴纳的学费可根据选取学分所需的费用收取。改按学分制收费后,高等学校可以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学生收取学费,学费标准不得超过原来学习该门课程的费用标准。严禁高等学校以改按学分制收费为名,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或收取其他名目的费用。

三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高等学校要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学校要在招生简章中注明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校内要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12358价格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增强收费的透明度。收费政策变动时,学校要及时变更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

四加强对高等学校收费的监督检查

国家对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政策规定一直是明确的,有关高等学校应不折不扣地严格执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高等学校收费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帮助学校完善收费管理制度,认真受理群众对教育收费的政策咨询和投诉举报。对教育乱收费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切实维护学生家长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0六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