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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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文件 水办[2003]369号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部信息化建设管理,规范水利部信息化建设程序,积极推进水利信息化有序发展,根据国家信息化建设及水利基本建设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水利部信息化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信息化建设是指水利信息基础设施水利业务应用及水利信息化保障环境建设。

水利信息基础设施由水利信息采集设施水利信息网络水利数据中心构成。

水利业务应用由利用信息技术来处理的各类水利业务应用系统构成。

水利信息化保障环境由水利信息化标准体系安全体系建设和运行管理机制相关政策投资和人才队伍等构成。

第三条水利信息化建设包括水利部信息化建设和地方水利信息化建设。水利部信息化建设是指水利部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水利信息化建设以及中央投资的其他水利信息化建设。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信息化建设。地方水利信息化建设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水利部信息化建设必须严格遵循水利信息化标准。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水利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是水利部信息化建设的领导机构。

第七条水利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部信息办),是水利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水利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受部委托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水利部信息化建设项目审查(包括前期工作),组织水利部信息化建设的协调检查和监督,推广通用业务应用软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水利信息化标准。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加强水利信息化建设的组织领导,明确水利信息化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水利信息化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前期工作

第九条水利部信息化建设必须在国家有关信息化规划和全国水利信息化规划的框架下进行,必须按照部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立项程序。

第十条水利部信息化建设的前期工作,包括水利信息化规划,立项阶段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等。由部审批的限额以下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合并为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

第十一条水利信息化规划包括全国和部直属各单位的水利信息化规划,各业务应用规划及其他水利信息化专项规划。

第十二条《全国水利信息化规划》由部信息办组织编制,报部审批。部直属各单位的水利信息化规划由本单位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部审批。各业务应用规划由相应的司局组织编制,报部审批。

第十三条 各单位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应当由本单位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并经单位同意后报部,由部信息办组织审查,部审批。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基建项目中包含信息化建设内容的,仍由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组织审查,部信息办参加,部审批。

第十五条 关系全局的重大水利部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前应当报水利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水利部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的设计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修改变更设计方案的,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报原审批单位审批。

第十七条水利部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当对水利部信息化建设项目经费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九条涉及国家秘密的水利部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同步设计安全保密方案,报保密部门批准。

安全与保密系统建设必须采用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产品。重大信息化项目应当通过国家认定的信息系统安全测评认证,未经测评认证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承担水利部信息化建设项目规划设计软件开发设备供应安装培训服务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或同类项目建设的成功经验。

第五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部信息办或部信息办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水利部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涉及安全保密的项目,其安全保密部分由保密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峻工验收前必须提交竣工报告技术文档和财务决算报告。

第六章成果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水利部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硬件和软件资产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登记。

第二十五条水利部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成果(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应用系统数据库等)必须报部信息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水利部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并投入运行半年后,项目建设单位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项目成果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系统设计是否合理,功能是否完善,能否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的意见等。

第二十七条部信息办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基础性的或对水利系统有较大影响的应用软件的测评和推广工作。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3年 9月 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