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法[2005)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实际工作的需要,我院制定了《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同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人民法院内部分工。人民法院,收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申请,由立案庭登记后及时移交行政审判庭审查,由行政审判庭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人民法院裁定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由行政审判庭执行。
二关于费用的收取。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案件,每件收取一万元以下受理费。冻结期满后需要继续冻结的,不再收取受理费。采取冻结措施的实际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各地在执行中对遇到的问题应当认真进行研究,并及时向我院反馈。
200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