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牌价和结售汇头寸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

2015-11-01 来源:互联网 热度:1585℃

(2005年11月21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5]84号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恒丰银行浙江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外汇牌价和结售汇头寸管理,及时准确地了解外汇牌价和结售汇头寸的变动情况,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善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5]250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5]69号)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外汇指定银行要加强对外汇牌价和结售汇头寸数据统计与信息报送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专门的统计制度,尽快调整内部相关统计系统。2005年12月1日前,各行继续按照原有格式和程序报送相关数据,同时报送新版格式的纸质报表。自12月1日起,各行应按照要求正式报送银行挂牌汇价日报表(见附件)和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见汇发[2005]69号文),不再报送银行结售汇周转外汇头寸日报表。

二各外汇指定银行要在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的备注栏中,重点说明本行当日大额结售汇情况和即期外汇市场大额交易情况。

三各外汇指定银行每一工作日的挂牌汇价日报表应于当日上午10:00前报送,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应于第二个工作日下午13:00前报送。

四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按照银发[2005]250号文件规定,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或外汇管理部报送有关数据信息。

五各外汇指定银行应指定专人负责外汇牌价和结售汇头寸统计工作。要严格按照制表复核主管签发的程序逐级审核签字报送,以确保数据的完整准确。

六各外汇指定银行将负责外汇牌价和结售汇头寸数据统计与信息报送工作的人员情况报送我局,如有变动,及时更新。

七对于未按规定报送外汇牌价结售汇头寸数据和信息的外汇指定银行,我局将视具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和《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4号)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联系人:任海舰

联系电话:010-68402304 传真:010-68402303

附件:银行挂牌汇价日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