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12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5]7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适应外汇收支形势发展和外汇管理方式转变的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拟对《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旬报及明细表报送规定》([97]汇国函字第205号)规定的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进行调整。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包括即期和远期履约两大类,其中经常项目资本和金融项目统计的内容作了适当变化,并区分交易主体进行统计。详细表式及指标说明见附件12。
二调整后的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将为银行提供两种数据报送方式:直接录入方式和数据接口方式。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于2005年11月提供数据接口规范。
三在调整后的结售汇统计报表实施后,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的相关统计数据由各银行总行按照本通知第二条所述方式报送(表式见附件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1号)规定的传真和邮件报送方式停止执行。
四调整后的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将于2006年1月开始执行。各银行应于2005年12月底前完成所有准备工作。新报表适用之前,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请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尽快向辖内支局和中外资金融机构转发。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31368402464,传真:68402315。
附件:
1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表式(略)
2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指标说明(略)
3远期和掉期业务统计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