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信用社整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银监发[2005]71号
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推进城市信用社整顿工作,消除和化解城市信用社的风险隐患,促进城市信用社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信用社整顿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意见》已同时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信用社整顿工作的意见
1998年以来,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银行监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协调配合各负其责,认真开展城市信用社整顿工作,通过多种方式,防范化解和处置城市信用社风险,有效地控制了金融风险,保护了存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支持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取得明显成效。
但是,部分地区城市信用社分类处置工作进展缓慢,大量处于停业整顿和撤销状态的城市信用社迟迟不能完全退出市场,部分经整顿后的城市信用社仍存在潜在风险等,城市信用社整顿任务仍很艰巨。
为进一步推进城市信用社整顿工作,彻底消除和化解城市信用社的风险隐患,促进城市信用社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推进城市信用社整顿工作
城市信用社整顿工作由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形成银监会人民银行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分工明确密切配合的有效工作机制,切实推进城市信用社整顿工作。城市信用社整顿任务较重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指定专门机构,在维护支付秩序清收变现资产妥善安置职工打击金融犯罪等方面加强组织协调,加大工作力度。要制定风险处置应急预案,及时化解整顿工作中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切实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银监会人民银行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信息沟通和政策协调,确保整顿工作顺利进行。
二由城市信用社更名改制的农村信用社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根据国务院已批准的城市信用社整顿方案,将部分城市信用社更名改制为农村信用社,纳入当地农村信用联社管理。城市信用社更名改制为农村信用社后享受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各项扶持政策(保值补贴政策除外);尚未完成更名改制工作的城市信用社,待完成更名改制工作后,再享受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各项扶持政策(保值补贴政策除外)。已经开展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省份,如再有城市信用社更名改制为农村信用社并需人民银行提供资金支持的,其所需资金数额待清理后另行研究。
三推进被撤销和停业整顿城市信用社的市场退出工作
为保护其他机构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公众对中小金融机构的信心,地方人民政府在城市信用社整顿工作过程中,使用中央专项借款垫付自然人合法债务后取得的债权,与人民银行再贷款和其他机构债权列在同一顺序,按比例受偿。
各被撤销和停业整顿城市信用社清算组按此原则抓紧制订清算方案,在与债权人协商并经撤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共同确认。要加大资产保全处置力度,最大限度地提高清偿率。对于停业整顿清算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要配合司法部门予以坚决打击。
四加快推动整顿后城市信用社的规范改造工作
鼓励外资和优质的民营企业入股整顿后的城市信用社,并按照股份制原则进行规范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部控制,增强抗风险能力。同时,加强监管和政策扶持,督促和引导城市信用社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明确市场定位,服务于当地中小企业居民和经济发展,逐步发展成为产权关系清晰治理结构完善经营管理规范的股份制金融企业。
五做好整顿后城市信用社的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
对于整顿后仍存在风险的城市信用社,地方人民政府和银监会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共同研究制定处置方案,通过救助收购重组依法实施市场退出等方式化解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