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价格[2005]28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教委):
近年来,公办中小学进行办学体制改革试点,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教育经费筹措渠道,利用社会资金促进了教育发展。但是,一些地方在进行公办中小学体制改革试点过程中,存在办学性质不清改制行为不规范收费过高等问题,甚至简单地出售转让公办学校,偏离了教育宗旨和办学体制改革方向,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广大群众反映强烈。为全面规范中小学教育收费行为,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领导要求,现就做好中小学改制学校及其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1月1日起,各地全面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和新的改制学校收费标准。
二对现有改制学校的有关情况进行全面调查。主要包括:改制学校的主要形式师资来源及经费收支情况,改制学校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改制中小学的数量在校学生人数收费标准,以及清理整顿改制学校的建议等。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改制学校的收费情况选择部分地区进行调查研究。清理整顿改制学校及其收费的具体政策措施将在2006年另行制定下达。
四请各地将改制学校的调查情况于2006年2月底以前以书面形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教育部(财务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