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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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改电[2006]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为缓解国内成品油与原油价格严重倒挂的矛盾,做好成品油市场供应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和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6号),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并同步出台对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的补贴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一)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出厂价格每吨分别提高300元和200元。其他成品油出厂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出厂价格水平见附表一。其他非标准品出厂价格由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供渔业林业和农垦三个专项部门的汽柴油价格按提高后的供军队用油出厂价格执行,暂不上浮。供铁道交通民航等部门专项用汽柴油价格在供军队用油出厂价基础上,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由供需双方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参照同期市场零售价浮动水平协商确定。

(二)将汽柴油出厂价与零售基准价的价差每吨缩小50元,汽柴油零售基准价每吨分别提高250元和150元。为补偿炼油企业执行欧Ⅲ排放标准而增加的成本,北京市汽柴油零售基准价格每吨分别提高460元和340元。调整后的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基准价格水平见附表二。

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及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成品油零售企业供渔业船用柴油价格按提高后的零售基准价执行,暂不上浮。

(三)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供系统外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批发价仍实行差率管理。在执行配送制的地区,批零差率不得小于4.5%;未执行配送制的地区,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此基础上考虑运杂费因素合理确定批零差率的低限。

(四)液化气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用汽油出厂价格保持0.83-0.92:1的比价关系相应调整。放开化肥用重油价格。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06年3月26日零时起执行。

(六)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将调整后的汽柴油出厂价批发价和零售价,抄送有关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各地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汽柴油的零售基准价及规定的浮动幅度,以及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制定的汽柴油具体零售价。

二落实好有关补贴及配套措施

各地要按照国办发[2006]16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成品油价格调整,建立对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给予补贴机制和相关行业价格联动机制,妥善处理成品油价格调整带来的影响。

(一)建立对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的补贴制度,认真落实各项补贴措施,妥善解决成品油调价对农业渔业林业以及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等行业的影响。中央财政对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的补贴资金方案由财政部另行下达。其中,对种粮农民将统筹考虑柴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的影响,通过综合直补予以补偿,具体方案由财政部另行公布。

按国务院决定,自调价之日起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征收特别收益金。具体由财政部另行通知。

(二)各地要根据成品油价格调整幅度,综合考虑市场供求情况及社会承受能力,研究并适当调整公路客运农村道路客运价格和出租车运价,疏导成品油价格调整的影响,促进运输业健康发展。

(三)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适时启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平衡好内部利益关系,调动企业生产积极性。集团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切实做好有关工作

(一)各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要加强对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的协调工作,及时处理生产运输和市场供应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成品油市场稳定。

(二)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运输,切实保证市场供应,特别是做好敏感地区的成品油供应工作。同时,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并及时向各地政府和价格主管部门报告成品油市场供应情况和价格执行情况。

(三)各地要在党委宣传部门的统一组织下,做好石油综合配套调价方案的宣传工作。宣传的重点是,应对国际市场高油价,理顺成品油价格关系,对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给予补贴。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宣部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宣传稿,供各地传达和宣传时参考。

北京市要做好实施欧Ⅲ标准后有关价格变动的解释工作。

(四)各地要加强成品油市场价格监测,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要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努力保持社会的稳定。各地要在3月27日下午5点前将方案出台后的成品油市场价格供应情况及方案的贯彻落实情况书面报告我委(价格司)。遇有重大情况要随时报告。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价格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利用价格调整之机抢购囤积的行为,打击造谣惑众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联系电话:010-68501952

传真电话:010-68502194

附 表:一成品油出厂价格调整表

二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基准价格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表一

成品油出厂价格调整表

单位:元/吨

品种 调整前出厂价格 调整后出厂价格

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标准品) 4400 4700

供军队等部门用0号柴油(标准品) 3870 4070

供军队用灯用煤油 3890 4090

供军队用海军燃料油 2790 2930

航空汽油(标准品) 4530 4840

附表二

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基准价格表

单位:元/吨

90号高标准清洁汽油 0号柴油

一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北京市 5370 4665

天津市 5160 4475

河北省 5160 4475

山西省 5225 4530

辽宁省 5160 4475

吉林省 5160 4475

黑龙江省 5160 4475

上海市 5175 4480

山东省 5170 4485

湖北省 5185 4500

河南省 5180 4495

海南省 5295 4600

广东省 5235 4540

广西自治区 5295 4600

宁夏自治区 5165 4475

甘肃省 5145 4495

新疆自治区 4955 4380

二暂不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呼和浩特市 5175 4490

南京市 5145 4465

杭州市 5175 4490

合肥市 5180 4495

福州市 5210 4520

南昌市 5180 4495

长沙市 5175 4510

成都市 5365 4695

重庆市 5350 4660

贵阳市 5325 4625

昆明市 5355 4655

西安市 5145 4485

西宁市 5115 4505

"注:表中北京市汽柴油为质量符合车用汽油柴油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238-2004,DB11/239-2004)的油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