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2015-10-26 来源:互联网 热度:177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22号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已经2003年12月9日建设部第24次常务会议和商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商务部部长吕福源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为了促进内地与香港澳门经贸关系的发展,鼓励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现就《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4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独资形式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

二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以及申请资质,按照《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以及有关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中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四本补充规定由建设部和商务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五本补充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