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监督发[2005]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加强对健康相关产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维护生产经营单位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化妆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管理法规的规定,经研究,现对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到期后产品有关监管问题规定如下,即日起实施:
一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到期后,该产品即不得继续生产或进口。如继续进口或生产,应视为无证产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二在批件有效期内生产或进口的产品,可继续销售至产品有效期截止,所售产品必须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二00五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