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办医发[2005]2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针对各地在医疗废物分类中存在的理解方面的差异,现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根据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二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