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医发[2006]2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直属有关单位,有关部委卫生局(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并作为卫生部1994年制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的第十一部分。现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件:1.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
2.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
卫 生 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00六年六月三十日
附 件1: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
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二床 位
根据服务范围和人口合理配置。至少设日间观察床5张;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设一定数量的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但不得超过50张。
三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以下科室:
(一)临床科室:
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室(台)。
(二)预防保健科室:
预防接种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室健康教育室。
(三)医技及其他科室:
检验室B超室心电图室药房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健康信息管理室消毒间。
四人 员
(一)至少有6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9名注册护士。
(二)至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
(三)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具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
(四)设病床的,每5张病床至少增加配备1名执业医师1名注册护士。
(五)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五房 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二)设病床的,每设一床位至少增加30平方米建筑面积。
六设 备
(一)诊疗设备
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观片灯体重身高计出诊箱治疗推车供氧设备电动吸引器简易手术设备可调式输液椅手推式抢救车及抢救设备脉枕针灸器具火罐。
(二)辅助检查设备
心电图机B超显微镜离心机血球计数仪尿常规分析仪生化分析仪血糖仪电冰箱恒温箱药品柜中药饮片调剂设备高压蒸汽消毒器等必要的消毒灭菌设施。
(三)预防保健设备
妇科检查床妇科常规检查设备身长(高)和体重测查设备听(视)力测查工具电冰箱疫苗标牌紫外线灯冷藏包运动治疗和功能测评类等基本康复训练和理疗设备。
(四)健康教育及其他设备
健康教育影像设备计算机及打印设备电话等通讯设备,健康档案医疗保险信息管理与费用结算有关设备等。
设病床的,配备与之相应的病床单元设施。
七规章制度
制定人员岗位责任制在职教育培训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各项卫生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此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部分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由医院转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根据当地实际和原医院规模等情况,给予一定过渡期,逐步调整功能和规模,达到本标准要求。
附 件2: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
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二床 位
至少设日间观察床1张。不设病床。
三科 室
至少设有以下科室:
全科诊室治疗室处置室预防保健室健康信息管理室。
四人 员
(一)至少配备2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二)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
(三)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
(四)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五房 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六设 备
(一)基本设备
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心电图机观片灯体重身高计血糖仪出诊箱治疗推车急救箱供氧设备电冰箱脉枕针灸器具火罐必要的消毒灭菌设施药品柜档案柜电脑及打印设备电话等通讯设备健康教育影像设备。
(二)有与开展的工作相应的其他设备。
七规章制度
制定人员岗位责任制在职教育培训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各项卫生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此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部分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