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2015-10-26 来源:互联网 热度:1719℃

卫生部关于印发《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医发[2005]4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保证患者正常医疗需求,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我部制定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一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使用保存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二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三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附后)。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

四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五医疗机构应当要求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六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疗机构外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

(三)代办人员身份证明。

医疗机构应当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一)前记: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名编号科别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二)正文:病情及诊断;以Rp或者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三)后记:医师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八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九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

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十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十二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十三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十四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于2005年11月1日实施。为了提高疼痛及相关疾病患者的生存质量,方便患者领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醉和精神药品),防止药品流失,在首次建立门诊病历前,请您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患者所拥有的权利:

(一)有在医师药师指导下获得药品的权利;

(二)有从医师药师护师处获得麻醉和精神药品正确安全有效使用和保存常识的权利;

(三)有委托亲属或者监护人代领麻醉药品的权利;

(四)权利受侵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的权利。

受理投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电话:

二患者及其亲属或者监护人的义务: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如实说明病情及是否有药物依赖或药物滥用史;

(三)患者不再使用麻醉和精神药品时,立即停止取药并将剩余的药品无偿交回建立门诊病历医院;

(四)不向他人转让或者贩卖麻醉和精神药品。

三重要提示:

(一)麻醉和精神药品仅供患者因疾病需要而使用,其他一切用作他用或者非法持有的行为,都可能导致您触犯刑律或其它法律规定,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违反有关规定时,患者或者代办人均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以上内容本人已经详细阅读,同意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

医疗机构(章): 患者(家属)签名:

经办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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