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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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规范》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6]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规范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工作,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保障食品卫生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二月十三日

目 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工作程序与内容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四章附 则

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规范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工作,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保障食品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对具有特定规模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及其他重大社会活动(以下简称重大活动)实施的专项食品卫生监督工作。

第三条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坚持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分为全程卫生监督和重点卫生监督两种方式。卫生行政部门依据重大活动具体内容,确定实施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的方式。

第五条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对重大活动食品卫生安全负责,主办单位与接待单位应按照本规范的要求,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工作。

第二章工作程序与内容

第六条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于活动举办前二十日将以下相关信息及资料,通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一)重大活动名称举办时间举办地点参加人数;

(二)主办单位名称联系人通讯方式;

(三)接待单位名称数量地址联系人及通讯方式;

(四)参与活动人员驻地分布和餐饮住宿情况;

(五)供餐单位供餐形式供餐地点及重要宴会旅游活动重大活动期间指定或赞助食品等相关情况。

第七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重大活动相关信息及资料,开展以下工作:

(一)制定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工作预案,主要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工作任务职责分工监督监测计划及经费预算;

(二)制定重大活动食品污染及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三)对接待单位开展食品卫生监督监测和食品卫生状况评估;

(四)做好卫生监督人员物资车辆通讯等后勤保障工作。

第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工作预案重大活动食品污染及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并通知重大活动主办单位。

第九条重大活动接待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持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

(二)具备与重大活动供餐人数规模相适应的接待服务能力;

(三)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达到A级标准(或具备与A级标准相当的卫生条件);

(四)食品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检查证明,健康档案记录完备;

(五)食品及原料供应渠道符合卫生要求,相关证件资料完备;

(六)生活饮用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重大活动情况提出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对接待单位进行食品卫生监督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接待单位卫生管理组织管理人员卫生管理制度设立情况;

(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布局设置卫生设备设施运行情况;

(三)食品生产加工制作过程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四)直接入口食品及食品工具用具容器卫生监测情况;

(五)食品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及健康状况;

(六)接待单位存在的食品卫生隐患问题及卫生监督意见;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重大活动情况规定的其他内容。对接待单位食品卫生监督评估的方式包括卫生管理资料审查和现场食品卫生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评估工作结束后三日内撰写《重大活动接待单位食品卫生监督评估报告》并送交活动主办单位接待单位签收。接待单位应依照卫生监督意见内容进行整改,主办单位应当督促检查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重大活动全程食品卫生监督主要包括:

(一)审查食谱食品采购食品库房从业人员健康加工环境加工程序冷菜制作餐具清洗消毒备餐与供餐时间食品中心温度食品留样自带食品和赞助食品等内容;

(二)卫生行政部门选派专职卫生监督人员进驻重大活动现场,对食品生产加工制作环节进行动态卫生监督,填写卫生监督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

(三)实施食品卫生计划监测和现场食品卫生快速监测。

第十三条重大活动重点食品卫生监督主要包括:

(一)审查食谱食品采购从业人员健康冷菜制作餐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内

(二)根据重大活动规模人数确定是否选派卫生监督人员进驻重大活动现场;

(三)对食品生产加工制作重点环节进行动态卫生监督,填写卫生监督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必要时进行食品卫生监测。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接待单位应停止使用:

(一)食谱审查认定可能引发食物中毒的食品;

(二)卫生检验可疑阳性的生活饮用水和食品;

(三)未能出示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直接入口食品;

(四)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

(五)外购散装直接入口熟食制品;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为预防食物中毒而规定禁止食用的食品;

(七)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十五条发生可疑食品污染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重大活动接待单位应向所在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和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报告并采取以下相应措施:

(一)配合医疗卫生机构抢救治疗病人;

(二)立即停止食品生产加工和供餐活动;

(三)保留造成或者可能导致食品污染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四)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现场调查取证,如实提供食品留样及相关证据和材料;

(五)依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卫生监督意见立即整改。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理预案,组织对中毒人员进行救治,对可疑中毒或污染食物及有关工具设备和现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开展现场卫生学和流行病学调查及采取其他处置措施。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工作要求,负责组织落实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任务。主办单位应保障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监测所需的工作条件,提供相应工作支持。

第十七条重大活动期间,卫生行政部门活动主办单位活动接待单位应建立有效的食品卫生监督信息沟通机制。

第十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重大活动期间的食品卫生监督监测结果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告知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涉及保密内容的应遵守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管辖区域内重大活动接待单位基础信息数据库,包括接待单位卫生资质条件设施安全标准操作规范卫生培训实验室设置等内容。

第四章附 则

第二十条省级以下卫生行政部门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