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1990年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号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已经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日国务院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八九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总 理 李 鹏
一九八九年二月十一日
第一条 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和权益,合理开发利用海洋,有秩序地铺设和保护海底电缆管道,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及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管道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及其他有关活动。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及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管道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及其他有关活动的主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第四条 中国的企业事业单位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经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等活动,依照本规定执行。
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铺设海底电缆管道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等活动,应当依照本规定报经主管机关批准;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架上进行上述活动的,应当事先通知主管机关,但其确定的海底电缆管道路由,需经主管机关同意。
第五条 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以下简称所有者),须在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实施六十天前,主向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有者的名称国籍住所;
(二)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单位的名称国籍住所及主要负责人;
(三)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的精确地理区域;
(四)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的时间内容方法和设备,包括所用船舶的船名国籍吨位及其主要装备和性能。
主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答复。
第六条 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完成后,所有者应当在计划铺设施工六十天前,将最后确定的海底电缆管道路由报主管机关审批,并附具以下资料:
(一)海底电缆管道的用途使用材料及其特性;
(二)精确的海底电缆管道路线图和位置表以及起止点中继点(站)和总长度;
(三)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施工时间施工计划技术设备等;
(四)铺设海底管道工程对海洋资源和环境影响报告书;
(五)其他有关说明资料。
主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答复。
第七条 铺设施工完毕后,所有者应当将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线图位置表等说明资料报送主管机关备案,并抄送港监机关。
在国家进行海洋开发利用管理需要时,所有者有义务向主管机关进一步提供海底电缆管道的准确资料。
第八条 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和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活动,不得在获准作业区域以外的的海域作业,也不得在获准区域内进行未经批准的作业。
第九条 获准施工的海底电缆管道在施工前或施工中如需变动,所有者应当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如该项变动重大,主管机关可采取相应措施,直到责令其停止施工。
第十条 海底电缆管道的维修改造拆除和废弃,所有者应当提前向主管机关报告。路由变动较大的改造,依照本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外国船舶需要进入中国内海领海进行海底电缆管道的维修改造拆除活动时,除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报经中国有关机关批准。
铺设在中国大陆架上的海底电缆管道的维修改造拆除活动时,除履行本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报经中国有关机关批准。
铺设在中国大陆架上的海底电缆管道遭受损害,需要紧急修理时,外国维修船可在向主管机关报告的同时进入现场作业,但不得防害中国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第十一条 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由调查勘测和铺设维修拆除等施工作业,不得防害海上正常秩序。
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或者拆除工程的遗留物,应当妥善处理,不得防害海上正常秩序。
第十二条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及其他海上作业,需要移动已铺设的海底电缆管道时,应当先与所有者协商,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 从事海上各种活动的作业者,必须保护已铺设的海底电缆管道。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其他海洋开发利用和已铺设的海底电缆管道的正常使用发生纠纷时,由主管机关调解解决。
第十四条 主管机关有权对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维修改造拆除废弃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主管机关可处以警告罚款直至责令其停止海上作业。
前款所列处罚的具体办法,由主管机关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为海洋石油开发所铺设的超出石油开发区的海底电缆管理的路由,应当在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审批前报主管机关,由主管机关商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批准。
在海洋石油开发区内铺设平台间或者平台与单点系泊间的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应当在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和施工前,分别将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提供的内容,报主管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铺设维修改造拆除废弃海底电缆管道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活动,本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用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依照本规定执行。军队可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主管机关应当收集海底地形海上构筑物分布等方面的资料,为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及其调查勘测活动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电缆”系指通信电缆及电力电缆;“管道”系指输水输气输油及输送其他物质的管状输送设施。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三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