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2015-10-31 来源:互联网 热度:1368℃

1994年5月13日 财税字[1994]0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将个人所

得税的若干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的征税问题

(一)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凡有合法证明的,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兼营上述四业并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应按规定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四)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六)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七)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九)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 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 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 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 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 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 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 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三关于中介费扣除问题

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提供劳务等过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费,如能提供有效合法凭

证的,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

四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是否征收个人

所得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报请政府确定,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