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

2015-11-01 来源:互联网 热度:1833℃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47号

《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经2005年1月20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王太华

二00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第二章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第三章统计调查与统计制度

第四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附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对广播电影电视行业(以下简称广播影视行业)统计工作的管理,保障广播影视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充分发挥广播影视统计的信息咨询与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播影视行业统计是指广播影视部门依法调查搜集整理研究和提供广播影视统计资料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广播影视系统内从事广播影视业务活动以及其他业务活动的法人单位广播影视系统外从事广播影视业务活动的法人单位(以下简称广播影视行业各单位)。

第四条广播影视行业各单位应当建立统计工作责任制,定期检查并监督统计法规计划和统计报表制度的执行情况。各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在开展统计工作时应与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密切配合,并接受其业务指导。

第五条广播影视行业各单位的年度预算中应当列有必要的统计工作经费。

第六条广播影视行业各单位应加快推广和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统计信息报送及管理系统,提高广播影视统计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第七条广播影视行业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八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设立综合统计机构,管理全国范围内的广播影视统计工作,并接受国家统计局的业务指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全国广播影视行业统计工作,制定广播影视行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统计调查制度调查任务和调查方案,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在广播影视行业的实施情况;

(二)搜集整理全国广播影视行业统计资料,完成全国广播影视统计调查任务,对广播影

视行业的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督;

(三)组织建立管理全国广播影视统计信息系统,建立全国广播影视统计信息数据库;

(四)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提供广播影视行业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国广播影视行业发展统计公报;

(五)组织培训省级以上广播影视单位的统计人员。

第九条地方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的广播影视行业统计工作,同时接受地方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本地区的广播影视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在本地区广

播影视单位的实施情况;

(二)搜集整理本地区的广播影视统计资料,完成国家广播影视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调查

任务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按时向上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本地区的统计报表统计

分析报告和其他统计资料,对本地区的广播影视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督;

(三)管理本地区的广播影视统计信息系统,完成统计数据采集处理传递存储等工作,建立地区性的广播影视统计信息数据库;

(四)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提供本地区的广播影视统计资料; 

(五)组织培训本地区广播影视单位的统计人员。

第十条广播影视行业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综合统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本单位和所属机构的统计工作,完成广播影视统计任务,按时报送本单位

统计报表分析报告和其他统计资料;

(二)对本单位的业务和管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开展统计咨询和统计监督;

(三)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严格统计工作责任制,加强

统计人员培训;

(四)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资料和数据库。

第十一条广播影视行业各单位应当按照《统计法》等有关规定,加强统计力量,配备专职

或指定兼职统计人员,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统计人员应具备完成统计任务的专业知识。

第十二条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享有《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权利。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统计调查权。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和原始台帐;

(二)统计报告权。对调查统计报表整理和分析,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统计报告;

(三)统计监督权。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检查和揭露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三章统计调查与统计制度

第十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制定调整修改全国广播影视统计报表制度,报国家统计局批准后实施。地方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可结合自身管理需要,制定补充性的地方广播影视统计报表制度,并报上一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和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备案后实施。

第十四条国家鼓励开展各种形式的广播影视专项统计调查。

全国性的广播影视专项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制定并报国家统计局批准后实施。

地方性广播影视专项统计调查项目,由地方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报上一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和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备案后实施。

专项调查能够满足需要的不做全面统计调查,一次性调查能够满足需要的不做经常性调查,专项调查的内容原则上不与全面统计调查的内容重复。

第十五条广播影视行业各单位应当认真组织本单位有关机构人员完成国家广播影视统计报表任务和其他专项统计调查任务,并配合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开展统计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广播影视行业各单位应当建立统计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对原始记录和原始台帐进行归纳和整理,对所填报统计报表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复核,并由单位负责人审核签署盖章,在指定时限内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报表报送后发现有误的,应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更正。

 

第四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十七条广播影视行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广播影视统计资料审核制度,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统计资料由相关职能机构分口负责,综合统计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全国性广播影视行业统计资料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综合统计机构审核,报单位负责人批准,按照相关规定对外公布。

地方性广播影视行业统计资料由同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综合统计部门审核,报单位负责人批准,按照相关规定对外公布。

第十九条广播影视行业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管理规定,加强对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条广播影视行业各单位应当建立统计档案制度。统计资料档案的保管调用或移交,应当遵守国家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广播影视行业各单位应当做好统计信息咨询工作,为社会公众服务。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建立奖惩制度,定期评定广播影视行业统计工作情况,对评定为合格且表现突出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评定为不合格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地方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广播影视统计工作情况对有关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给予表彰奖励或批评。

第二十三条广播影视行业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或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关责任人以行政处分: 

(一)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二)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三)扣压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强令统计部门或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

(五)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和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的;

(六)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七)阻挠威胁和抗拒统计检查的;

(八)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

(九)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违反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保密规定的;

(十)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对调查对象造成损害的。

第六章附 

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或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广播影视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 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