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
公通字[2005]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教育厅(教委)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教育局民政局:
现将《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公安部(印)
教育部(印)
民政部(印)
二零零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
为体现国家和社会对人民警察优抚对象的关怀,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的优待对象包括:残疾人民警察烈士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二烈士子女入学入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在公办学校学习期间免交学费杂费,对其中寄宿学生酌情给予生活补助;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术学校时降20分录取;报考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的,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降分幅度不得超过20分。
三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术学校的,招生时降10分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在校学习期间免交学杂费。
四凡是国家实施“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地区的优抚对象及其子女,在符合资助标准的前提下优先享受“西部开发助学工程”的相关政策优待。
五各类优抚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设立的各类奖学金学校自行设立的奖学金以及社会各界出资设立的奖学金,优先享受国家提供的各项助学贷款,优先享受学校提供的困难补助和社会捐助,同时学校应优先为他们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六本办法适用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铁道交通民航林业系统人民警察和海关缉私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
七各地可依据此文件精神制定本地区的优待办法。
八本办法由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