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规范公安部机关工作人员的从政行为,现结合实际,重申并制定如下规定:
一不准利用职务便利和影响,过问职责范围内不应该知道的案件情况,采取各种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干扰地方公安机关执法办案。
二不准默许或授意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打着自己的旗号,通过干扰执法办案插手行政审批干预人事安排等手段谋取私利。
三不准接受管理或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或个人外商或私营企业主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移动电话充值卡等,以及安排的旅游度假探亲等活动。
四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友出国(境)旅游探亲留学定居,索取或接受外商私营企业主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资助。
五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所办企业与公安机关及公安机关的掩护性保障性企业发生商品劳务债务担保等经济关系提供方便。
六不准在赴外地执行公务时接受超标准接待。要轻车简从,不得要求地方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到机场车站码头迎送或派员到辖区交界处迎送,省级公安机关陪同人员不得超过三人;要食宿从俭,住宿在地方公安机关内部招待所或当地政府指定的内部接待宾馆,用餐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0分钟,当地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陪餐不得超过一次。
七不准在各类会议上发放礼品纪念品,安排旅游观光活动;各类会议实行自助餐,不宴请。
八不准向下级公安机关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借用车辆或车辆牌照,报销油料费维修费。
九不准向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他管理或服务对象拉赞助和接受捐赠,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取利益。
违反以上规定,情节较轻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