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

2015-11-01 来源:互联网 热度:2254℃

国办函[2004]23号

国家税务总局:

你局《关于明确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扣缴义务人的请示》(国税发[2004]14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中的“征收管理”,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一律比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