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4]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具体返还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财税[2004]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具体返还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