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5]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和股市全流通,推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股权分置试点改革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二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上述规定自文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