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意见

2015-11-01 来源:互联网 热度:1423℃

国税发[2005]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有关规定,按照全国税务系统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会议的要求,现就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进一步做好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扩大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税收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税务机关税收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实行这项重要制度,对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防止税收行政执法权力的缺失和滥用,推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努力实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具有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规定:“要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要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充分发挥这两项相互联系的制度在行政执法监督中的作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又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税务机关作为重要的行政执法部门,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把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抓向深入,抓紧抓好。多年来,特别是2001年全国税务系统依法治税工作会议之后,各级税务机关根据总局的要求,坚持以依法治税作为税收工作的灵魂,认真贯彻“内外并举重在治内以内促外”的工作方针,积极探索通过税收执法责任制来创新税收管理新机制,取得了明显成效,积累了有益的经验,对规范和监督税收执法行为促进依法治税,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我们还应清醒地看到,这项工作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有的税务机关认识不到位,对这项工作不够重视;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制度不够健全,评议考核机制不够科学,责任追究比较难落实,与相关制度不够衔接;组织实施还缺乏必要的保障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税收执法责任制对税收执法行为的规范和监督作用的发挥。各级税务机关要从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和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税收工作宗旨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对全面提高依法治税水平实现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

二明确目标和任务,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

各级税务机关既要把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作为依法治税的重要措施长期坚持,又要根据不同发展阶段的要求,明确目标和任务。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工作目标是:以统一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为基础,以信息技术为支撑,对税收执法行为进行全过程的监控规范与考核,严格责任追究,努力实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全面提高依法治税水平。

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当前要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是分解岗位职责。分解税收执法岗位职责是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基础,此项工作由征管部门牵头,人事法规及各专业管理部门配合进行。各地要按照总局2005年3月印发的国税系统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范本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定岗定责,使制度机构岗位人员有机结合。范本是一个动态的制度,各地在具体实施中可以对范本进行细化充实,岗位的设置也要体现税收管理工作的新要求,要及时将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具体岗位和具体人员,使新的要求在岗位职责中明确。

二是细化工作规程。细化工作规程是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关键,此项工作由征管部门牵头,法规人事及各专业管理部门配合进行。各地要重点把握四个核心要素,即明确工作步骤或者执法环节确定工作形式规定工作时限密切岗位衔接,来进一步明确岗位之间的工作衔接关系,确保相互间职责分明,执法活动流畅。随着税收工作的内容和要求的发展变化,各地在贯彻落实范本的过程中,要保持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的开放性,及时更新内容,体现最新的工作要求。

三是认真考核评议。考核评议是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重点和难点。此项工作由法规部门牵头,征管人事信息中心及各专业管理部门配合进行。各地要以计算机考核为方向,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行人机结合,实现考核的日常化。在没有实现计算机自动考核的地方,要充分利用税收信息化各系统产生的数据信息,辅之以必要的人工评审,进行有针对性的执法行为评价。对于计算机无法实现考核的内容需要复核计算机考核准确性的内容,以及配合外部监督受理举报等过程中发现的执法过错行为,要通过人工方式纳入执法责任制的考核系统。要积极探索将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与现有的一些考核,如目标管理征管质量执法检查有机结合,提高考核效率;积极探索对考核结果的综合利用,可将执法人员行为的评价与年终评先提拔使用挂钩,将对个人的考核与所在单位的考核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在探索实行科学合理的内部考核同时,也要加强外部评议的作用。要增加执法工作的透明度,邀请纳税人其他党政司法部门和社会中介组织对特定税收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意见反馈,评议可以采取发放执法评议卡公开设立意见箱利用政府网站开辟专栏开通执法监督专线电话聘请监督评议员等方式进行。对评议中发现并查实的问题,要严格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要求落实责任追究。

四是严格过错责任追究。过错责任追究是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保障,此项工作由法规监察部门牵头,人事和财务部门配合进行。在责任追究中,涉及经济惩戒行政处理范围内的由法规部门主办,涉及行政处分等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由监察部门主办。各地要按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确保责任追究落到实处。各地实行过错责任追究要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思想教育与责任追究相结合纠正过错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严格要求与爱护干部相结合,力求做到追究范围适量,责任追究适度。实行过错责任追究要与评议考核执法检查重大案件审理及其他监督形式相衔接,对于发现的执法过错行为,要严格按照总局规定执行,坚决防止以经济处理代替行政处理,以经济责任代替行政法律责任的行为。要认真研究责任追究的范围追究的形式追究适用的原则追究申辩程序等问题,在严格过错追究的同时,各地要探索试行能级管理和岗位分级办法,切实解决多干多罚干多干少和干好干坏一个样等问题。

三做好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及计算机自动考核试点工作

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就当前的工作而言,要抓住考核评议这个关键环节,区分国地税的不同情况,切实做好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及计算机自动考核系统的试点工作。

(一)对于国税系统,要按照统一要求分步实施的原则扩大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试点。凡是已经运行了总局综合征管软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作为总局第二批扩大试点单位,必须至少选择1-2个地市进行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试点,有条件的也可在更多地市或全省范围内试点运行。

对于综合征管软件尚未上线的少数地区,不能消极等靠,也要抓紧按照执法责任制统一岗责体系的要求配岗定责,细化工作规程,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技术条件开展考核评议工作,与此同时,要积极做好计算机自动考核的准备,待综合征管软件上线后,按总局要求运行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实行自动考核。

(二)对于地税系统,各地要根据金税三期建设规划,在基础条件好有全省统一征管软件的地区,以省级为单位开发考核软件,也可以借鉴兄弟省市开发运行成功的考核软件,进行本地化改造后,推行计算机自动考核。定为总局推行执法责任制自动考核的13个试点单位要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克服困难,为全国地税系统推行执法责任制工作创造经验。

关于开展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和计算机自动考核试点的工作要求,总局将另行通知。

四加强领导,求真务实,确保税收执法责任制取得实效

(一)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是推进依法治税的一项重点工作,各级领导应予以高度重视。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推行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做为“一把手”工程来抓,主管领导要具体抓,切实加强领导,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总局将成立专门督导组,对各地的推行情况进行不定期巡查,及时掌握各地进展情况。

(二)税收执法责任制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强化管理的整体思路和措施一脉相承,执法责任制必须与征管制度岗责体系以及管理制度建设有机结合。因此,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以及扩大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的试点工作,不是单独一个或几个部门的事,而是全局性整体性的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指导和协调,充分发挥各个部门的作用。要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政策法规部门是推行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组织落实和沟通协调工作,征管人事监察和信息中心要互相配合,及时沟通,解决推行中的问题,各专业管理部门要积极参与,形成既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又密切配合良性互动的良好工作局面。

(三)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扩大试点是推行执法责任制的重点和突破口,各试点单位要抓住这个关键,积极开展工作。在系统运行之前,要做好征管系统的垃圾数据清理工作,省局信息中心要设置专人对该系统实施管理,政策法规和监察部门要调整相关职能,增加有关职责,设置专门岗位开展工作,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使系统运行及问题处理有章可循。

(四)在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和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扩大试点工作中,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调研,尤其要深入基层一线,探索推行执法责任制的新思路新方法,不断总结创新。

有关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各地及时报告总局(政策法规司)。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九月十四日